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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24 新闻来源:中国政府网0 浏览次数:10113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
 
  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国办函〔200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稳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统筹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研究拟订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组成人员
 
  召集人:华建敏
 
  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
 
  成 员:张 平
 
  国务院副秘书长
 
  朱之鑫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郑少东
 
  公安部部长助理
 
  姜增伟
 
  全国整规办主任、商务部副部长
 
  苏 宁
 
  人民银行副行长
 
  孙松璞
 
  海关总署副署长
 
  宋 兰
 
  税务总局副局长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蒲长城
 
  质检总局副局长
 
  宋大涵
 
  法制办副主任
 
  唐双宁
 
  银监会副主席
 
  屠光绍
 
  证监会副主席
 
  袁 力
 
  保监会主席助理
 
  邓先宏
 
  外汇局副局长
 
  陈大卫
 
  国信办副主任
 
  三、工作机构及职责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办公厅,主要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根据召集人的提议或成员单位的建议,研究提出联席会议议题;汇总并通报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和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议,研究相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认真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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