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招标投标企业信用评价与公示平台
受理热线:4000-833-315(企业信用的征集、评定)

法律法规 首页 法律法规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10-16 新闻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0 浏览次数:101209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为支持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现就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比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第一条第(三十一)项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
 
  (二)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
 
  (三)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五、财政、税费征收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与民政、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民政、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应积极协同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六、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2019年6月28日
免责声明:本站文章系本站从互联网搜集整理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上一篇:企业获得企业信用等级证书AAA级后有什么优势?
下一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帽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欢迎来到全国招标投标企业信用评价与公示平台!

用户登陆 | 用户注册 | 代理登陆

习近平总书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强社会诚信建设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强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党委书记周小川:关于信用评级的若干问题及展望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

国家发改委致函感谢 政信研究院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免责声明:本站文章系本站从互联网搜集整理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上一篇:企业获得企业信用等级证书AAA级后有什么优势?
下一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帽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