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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法治护航电商诚信 五大焦点“退烧”
发布时间:2019-10-11 新闻来源:中宏网0 浏览次数:101395
  又一个大家疯狂“剁手”、商家盆满钵满的狂欢日——“双十一”将近到来,围绕人们吃、穿、住、行的各大电商也进入了最为忙碌的时刻。
 
  近些年来,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一日千里。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数据显示,过去五年内,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增加超过15万亿元。2016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约为22.97万亿元,相比起2012年全年交易规模约7.85万亿元,急增近两倍。
 
  然而,飞速发展的背后,却是电子商务市场野蛮生长的残酷现实。一方面消费者屡屡遭遇假冒伪劣、价格虚标、支付陷阱,还面临着投诉举报难、获取证据难、法律维权难等问题;另一方面,商家也被“租衣客”“职业差评师”,甚至是网络黑客等搅扰得不胜其烦。种种问题,直指法律规范的缺失、缺位。如何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保障其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持其健康发展,电子商务法立法可谓急迫。
 
  10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电子商务法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让人们看到了法治的曙光。针对大家最为关注的电商领域五大焦点问题,草案二审稿从法律层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更好保护用户和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强大的法律工具。
 
  严格约束平台经营者  
 
 
 
  焦点1:消费者买到假货,是找电商平台理论?还是要平台内网店赔偿?二者谁应承担更大的责任?
 
  草案二审稿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表示,从“明知”到“应知”,体现了对平台经营者更加严格的约束,这一规定有助于督促平台方切实承担起尊重知识产权的责任,将进一步打击网上侵权假冒行为,净化网购环境。
 
  全国人大财经委立法专家顾问、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表示,“明知”侵权这一条件在现实法律运行中很难证明,而改为“应知”就会使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责任不低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所承担的责任,这体现了法律责任的平衡。这与民法中规定的任何不尽应尽的注意义务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是相通的。
 
  薛军还指出,对于在平台上发生的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导致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应该基于交易平台在电子商务活动交易当中扮演的不同角色,设置不同的责任类型。
 
  坚决“反炒信”  
 
 
 
  焦点2:电商网站上经常会有商品综合排名,或者推荐购买商品排行。据了解,当下电商平台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来自平台内商家广告投放。网购平台成为广告推广平台,损害的是消费者利益,对电商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风险。
 
  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高低等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也就是说明令禁止“刷单”“刷信誉”。电商平台经营者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
 
  “‘炒信’问题的存在是影响消费者难以知悉真相的一大原因。”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吴沈括表示,竞价排名实际就是广告,如不标明,将误导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评价。明确竞价排名的广告属性,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并通过对电商经营者必要的限制来避免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吴沈括表示,从这些规范制度来看,可以认为立法者对于“炒信”行为秉持坚决反对、否定的鲜明态度。在立法技术角度而言,一方面是通过正反面的宣示性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另一方面通过转引的立法技巧,引入现有的其他部门法规范资源,力图建构全面的消费者保护机制并最大限度地节省立法资源。
 
  建立失信黑名单  
 
 
 
  焦点3:投诉电话打不通,有效证据难寻,不少网购消费者都感受过维权难的艰难。
 
  草案二审稿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
 
  “网购纠纷消费者维权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举证难。草案二审稿的规定,为消费者依法获取证据提供了依据和支持。”曹磊说。
 
  曹磊表示,针对日益增多的电商消费纠纷,可以建立电商消费者举报投诉公示机制,促进电商诚信经营。采取在电商的主页面可以我我名义内设置消费举报投诉专栏,直接让消费者在电商主页面上进行投诉举报,且该投诉举报信息与工商部门举报投诉网络互联,方便消费维权部门查处。同时建立信用等级机制,对电商实现信用等级管理并公示;建立失信惩戒机制,要求电商平台提供商对信用等级电商采取限制性措施,也可结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制定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使信息公示有操作的依据,明确电商平台提供商的责任与义务。
 
  在薛军看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系统性问题,需要各法律间相互配合,形成立体保护系统。建立网购举证追索体系,形成失信黑名单,将有助于让违法违规者无处藏身。
 
  禁止店大欺客  
 
 
 
  焦点4:“双11”集中促销活动即将到来,电商平台“二选一”竞争模式再引争论。一些大型电商平台推出“二选一”要求作为商家合作条件,即商家只能选择一家电商平台作为网络销售平台。
 
  草案二审稿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这与立法打击‘店大欺客’的内在逻辑是一致的,是本次草案修改的一大亮点。”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崔聪聪表示,草案通过明确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地位来侵犯平台内中小经营者的经营自由与合法权利,为打击“平台大了欺店”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一修改通过规范经营者的行为,构建公平的竞争秩序,有助于最终实现保护权益、规范秩序和促进发展的立法目标。”崔聪聪说。
 
  保护个人隐私  
 
 
 
  焦点5:在电商平台上购物后,姓名、地址、电话等信息被泄露,各类骚扰电话不断,给生活造成极大困扰。
 
  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履行提供电子商务数据信息义务的惩罚措施,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立法机关一直高度重视对于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安全、个人隐私保护问题,二审稿在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等规范设计中对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安全、个人隐私保护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保护数据信息安全等方面的义务,同时,吴二审稿也指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吴沈括说。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师指出,电商平台在获取个人信息的同时,就有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信息泄露存在不同的情况,如果电商平台提供了符合其规模的保护措施,但在这种情况之下还是被黑客入侵了系统,这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电商不用承担责任,但如果最终发现因平台存在漏洞而导致信息泄露,那么平台就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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