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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四川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10-10 新闻来源:四川在线0 浏览次数:101471
  为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规范行政机构设置、科学配置职责、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四川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审议通过,并将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行政机构将在以科学配置职责为基础上,在规定限额内综合设置;行政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一、《规定》要求,行政机构应当以科学配置职责为基础,在规定限额内综合设置。
 
  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原则,行政机构可以设立内设机构,内设机构一般不得再下设机构。要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可以交由现有行政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行政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且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在职责配置方面,相同或相近的职责,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确需由多个行政机构共同承担的,应当明确主办和协办关系及其各自职责分工。
 
  二、《规定》明确,行政编制应当根据行政机构承担的职责和精简、效能的原则核定,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对职责弱化、消失,工作量减少的,相应核减编制;对职责加强、任务加重的,相应核增编制。
 
  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根据工作职责、人员编制等情况,由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规定程序核定。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不得超出编制限额和领导职数录用、聘用(任)、调任公务员。公安、司法等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三、根据《规定》,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将会同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擅自设置机构、增加行政编制或者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的,财政部门不得核拨财政资金,行政机构不得挪用其他资金安排相关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资核定和录用、聘用(任)、调任等相关手续。对擅自设立、变更、撤销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擅自改变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职责、规格、名称或者隶属关系等九种情形之一的,将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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