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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0 新闻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0 浏览次数:101040
  各处室、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13号)工作要求,继续加强商务领域执法工作,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方案,现印发,请认真实施。
 
  一、任务措施
 
  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行政处罚暂行工作程序》、《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商务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细则》,2019年年底前,按照自治区政府新部署、新要求,落实好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各项工作。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及时公开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要公开的,要适当处理后公开。
 
  1.强化事前公开。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司法厅审核后在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审核后予以公示。
 
  2.规范事中公开。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行政审批事项进驻大厅后,规范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举报投诉等信息。
 
  3.加强事后公开。行政许可、处罚的执法决定做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于每年1月31日前统计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和有关数据。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严格按照自治区政府统一安排,利用好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规范文字记录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案卷示范文本》和《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及评查管理办法》统一文书格式,规范执法文书制作。
 
  2.规范音像记录
 
  (1)执法过程中充分利用音像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和办案场所全程记录,按照自治区政府统一要求,对现场执法活动和办案场所全程记录,全面推行全程音像记录。
 
  (2)按照司法厅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设备标准、配备标准、配备比例等配备音像记录设备。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审核机构
 
  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2.审核范围
 
  (1)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2)编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执法行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3.审核内容
 
  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权基准是否适当;执法是否有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执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4.审核责任
 
  商务厅主要负责人是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第一责任人,对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1)确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
 
  (2)执法案件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备性,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规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承办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审批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5月)
 
  按照自治区政府印发的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商务厅具体工作方案,报司法厅备案。
 
  (二)制定修订阶段(6月)
 
  制定或修订各项制度、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等相关工作。按照自治区政府工作要求,完成与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对接工作。
 
  (三)全面实施阶段(8月起)
 
  按照新修订完善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全面、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
 
  (四)总结验收阶段(11月、12月)
 
  对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情况进行自查,11月底前将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区司法厅。12月,按照自治区司法厅安排,接受“三项制度”工作验收。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指导。商务厅主要负责人是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三项制度”实施工作。
 
  (二)保障经费投入。需要按照自治区政府要求完善执法装备时,应及时进行保障执法经费。
 
  (三)抓好宣传引导。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对我厅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2019年6月14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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