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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09 新闻来源:信用中国0 浏览次数:101152
  5月3日,北京市政府印发《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北京市各级行政机关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布和使用。该《办法》将从5月起正式实施。据介绍,公共信用信息将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根据《办法》,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职称评定和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当将单位或者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法》要求,北京市工商行政、机构编制、民政部门分别建立健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事业单位信用信息系统、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系统,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提供便利条件。同时,北京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将与有关行政机关,按照《办法》规定的公共信用信息范围,协商确定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内容、归集标准、归集方式和公开属性等事项,编制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向社会公布。
 
  《办法》中规定了政府部门可以归集的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学历、学位等信息;就业状况、职称、资格等信息。
 
  此外,《办法》规定了单位和自然人的不良信息具体内容。其中包括向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的信息;违反向行政机关作出的书面承诺信息;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单位的不良信息还有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责任事故被行政机关处理的信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授予的表彰信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给予的奖励信息;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的慈善活动信息等内容将被纳入单位和自然人的良好信息记录。
 
  《办法》规定,北京市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为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实现单位和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其中,属于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单位和自然人可以通过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
 
  《办法》中规定了对信用状况不良的单位和自然人,可能面临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被重点核查;在安排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增加检查频次;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有土地出让、政府投资项目或者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招标等活动;限制担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等惩戒。
 
  同时,《办法》也指出,惩戒性措施,应当与单位和自然人的信用状况相适应、相匹配、相关联,不得超越法定的许可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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