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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09 新闻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0 浏览次数:10997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9〕3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根据《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关于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18〕179号)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云发〔2018〕16号)精神以及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的安排部署,为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工作要求,大力实施清洁柴油车、清洁柴油机、清洁运输、清洁油品和车用尿素行动,全链条治理柴油车(机)超标排放,明显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巩固提高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助力中国最美丽省份建设。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柴油货车排放达标率明显提高,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明显改善,柴油货车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机动车排放监管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铁路货运量明显增加,全省城市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优良,清洁低碳、高效安全的交通运输体系初步形成。
 
  ——全省柴油货车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达90%以上,曲靖、玉溪、楚雄、红河、大理等5个州、市达92%以上,昆明市达95%以上,柴油货车排气口冒黑烟现象基本消除。
 
  ——全省车用柴油和车用尿素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曲靖、玉溪、楚雄、红河、大理等5个州、市合格率达97%以上,昆明市达99%以上,违法销售假劣非标油品现象基本消除。
 
  ——淘汰国三排放标准老旧柴油货车30000辆以上。
 
  ——全省铁路货运量比2017年增长15.5%,铁路承担的中长距离大宗货物运输量稳步提高。
 
  (三)重点区域范围
 
  昆明、曲靖、玉溪、楚雄、红河、大理等6个州、市。
 
  二、主要任务
 
  (一)清洁柴油车行动
 
  1.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达标监管。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油耗和排放标准。严格实施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限值标准,不满足标准限值要求的新车型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强化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依法依规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和汽车尾气排放有关的维修技术信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机动车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加强监督检查,指导监督排放检验机构严格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排放检验,通过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上线排放检测,确保车辆配置真实性、唯一性和一致性,2019年基本实现全覆盖。(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严厉打击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车辆违法行为。在生产、进口、销售环节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抽查核验新生产销售车辆的屏蔽车载诊断系统(OBD系统)、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随车清单等,抽测部分车型的道路实际排放情况。涉及柴油车和柴油机生产(进口)的州、市,对本行政区域生产(进口)的车(机)型的年度抽检率达80%以上,覆盖全部生产(进口)企业;对本行政区域销售的主要车(机)型系统的年度抽检率达80%以上。严厉打击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OBD系统功能、尾气排放不达标、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行为,监督生产(进口)企业及时实施环境保护召回。省直有关部门生产销售柴油车型系族的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昆明海关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在用汽车监督执法检查。加强在用柴油货车联合执法检查,推进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加大对超限超载行为的监管处罚力度,严格实施“一超四罚”,推进治超“非现场执法”。实施信用治超,对严重违法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构建完善部门联合监管执法模式。推行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将本地超标排放车辆信息,以信函、公告等方式,及时告知车辆所有人及所属企业,督促限期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治理,经维修合格后再到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协助联系车辆所有人和所属企业;对登记地在外省(区、市)的超标排放车辆信息,各地要及时上传到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由登记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通知和督促。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并复检合格的车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将其列入监管黑名单并将车型、车牌、企业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同时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对列入监管黑名单或一个综合性能检验周期内3次以上监督抽测超标的营运车辆,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将其所属单位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对1年内超标排放车辆占其总车辆数10%以上的运输企业,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和重点监管对象。(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加大道路监督执法抽测力度。各级政府建立完善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机制,各设区城市在重点路段对柴油车开展常态化路检路查,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基本消除柴油车排气口冒黑烟现象。大力开展排放监督抽测,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OBD系统、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内容。重点区域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路检路查联合执法行动,其他州、市每年至少开展1次。(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车辆集中停放地入户监督抽测。督促指导柴油车超过20辆的重点企业建立完善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并鼓励通过网络系统及时向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传送。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在物流园区、工业园区、货物集散地、公共交通场站等车辆集中停放地,以及物流货运、工矿企业、长途客运、环卫、邮政、旅游、维修等重点单位,按“双随机”模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停放地监督抽测。将日常监督抽测或定期排放检验初检超标、在异地进行定期排放检验的柴油车,作为重点抽查对象。(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货车管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各地应加大部门联合综合执法检查力度,对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处罚。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企业以及城市物流配送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需要,督促指导重点企业建设管控运输车辆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数据至少保存1年以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加大对高排放车辆监督抽测频次。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和维修地开展入户检查,并通过路检路查和遥感监测,加强对高排放车辆的监督抽测。每年秋冬季期间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重点区域自2019年起不低于当地柴油车保有量的80%,其他州、市不低于50%。(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督促排放检验机构依法依规进行机动车排放检测。按照国家要求,推行除大型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以外的其他汽车跨省异地排放检验。2019年底前,排放检验机构应在企业网站或办事业务大厅显示屏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柴油货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及检验结果。各地通过随机抽检、排放检测比对、远程监控等方式,每年实现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全覆盖。将为省外登记车辆开展异地排放检验比较集中、排放检验合格率异常的排放检验机构,列为重点对象加强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在用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监管。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撤销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予以严格处罚并公开曝光。(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维修单位监督管理。各地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指导维修企业建立完善机动车维修治理档案制度,并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篡改破坏O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帮助机动车所有人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依法依规对维修单位和机动车所有人予以严格处罚。(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完善在用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I/M制度)。各地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建立排放检验、执法处罚和维修治理信息共享机制。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出具排放检验结果书面报告,不合格车辆应到具有资质的维修单位(M站)进行维修治理。经M站维修治理合格并上传信息后,再到同一家I站复检,经检验合格出具合格报告。I站和M站数据应互联互通,并实时上传至当地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和闭环管理。2019年底前,各地全面建立实施I/M制度。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加快老旧车辆淘汰和深度治理。推进老旧汽车淘汰报废。各地要制定老旧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监管执法等措施,促进加快淘汰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法实施强制报废。对纳入淘汰范围的车辆,不予办理变更、转移登记及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对提前淘汰并购买新能源货车的,享受中央财政现行购置补贴政策。鼓励各地按照国家要求,积极研究建立与柴油货车淘汰更新相挂钩的新能源车辆运营补贴机制,制定实施便利通行政策。2020年底前,全省淘汰国三排放标准的老旧柴油货车30000辆以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各地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推进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车深度治理。对具备深度治理条件的柴油车,鼓励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协同控制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深度治理车辆应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精准定位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油箱和尿素箱液体变化,以及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达标排放的柴油车,可在定期排放检验时免于上线检测。(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推进监控体系建设和应用。加快建设完善“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利用机动车道路遥感监测、排放检验机构联网、重型柴油车远程排放监控,以及道路和停放地的路检路查和入户监督抽测,对柴油车开展全天候、全方位的排放监控。按照国家要求,全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现国家、省、州市三级联网,确保排放检验数据实时、稳定传输。加快推进机动车遥感监测能力建设,各地根据工作需要在柴油车通行主要路段建设遥感监测点位,并实现国家、省、州市三级联网,重点区域2019年底前建成,其他州、市2020年底前建成。(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大数据分析应用。利用“天地车人”一体化排放监控系统以及机动车监管执法工作形成的数据,构建与全国联网的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各地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放信息平台每日报送定期排放检验数据和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信息,实现省内登记地与使用地对超标排放车辆的联合监管。通过大数据统计分析,溯源超标排放车辆生产或进口企业、污染控制装置生产企业、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加油站点、供油企业、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环境监管。各地要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数据的监督抽查,对比分析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重点核查定期排放检验初检或日常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车、非本行政区域登记的车辆、运营5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车等。各地对上述重点车辆排放检验数据的年度核查率要达80%以上,重点区域核查率要达90%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昆明海关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推进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单位发展。鼓励支持排放检验机构通过市场运作手段,开展并购重组、连锁经营,实现规模化、集团化发展。着力培育一批检验服务质量好、社会诚信度高的排放检验机构成长为地方或行业品牌。鼓励专业水平高的排放检验机构在产业集中区域、交通枢纽、偏远地区以及消费集中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提供便捷服务。对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多场所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部门简化办理手续。鼓励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信誉好的维修企业连锁经营,严厉打击清理无照、不按规定备案经营的维修站点。(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清洁柴油机行动
 
  1.严格新生产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管理。2020年底前,全省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进口二手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应达到国家现行的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要求。各地要加强对新生产销售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检查,重点查验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标签等,并抽测部分机械机型排放情况。各地对本行政区域生产(进口)的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80%,覆盖全部生产(进口)企业;各地对在本行政区域销售但非本行政区域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60%,重点区域达80%。严惩生产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发动机的行为,将有关企业及其产品列入黑名单。严格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制度,严格处罚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产品行为,依法实施环境保护召回。各地生产销售发动机和道路移动机械系族的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严格实施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国家排放标准,提前实施第二阶段排放标准。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昆明海关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排放控制区划定和管控。各地要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重点区域2019年底前完成,其他州、市2020年6月底前完成。各地要加强对进入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区域内机械作业的工程机械的监督检查,重点区域每季度至少抽查1次,其他州、市每半年至少抽查1次,抽查率达50%以上,禁止使用超标排放工程机械,消除排气口冒黑烟现象。(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九大高原湖泊柴油机船舶淘汰治理。九大高原湖泊中不得新增柴油机船舶;淘汰九大高原湖泊中船龄超过20年及以上的柴油机船舶;2019年底前,在九大高原湖泊提前实施第二阶段排放标准;鼓励推广使用纯电动和天然气船舶。(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加快治理和淘汰更新。对具备条件的老旧工程机械,加快污染物排放治理改造。按规定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推动老旧农业机械淘汰报废。采取限制使用等措施,促进老旧燃油工程机械淘汰。推进铁路内燃机车排放控制技术进步和新型内燃机车应用,加快淘汰更新老旧机车,具备条件的加快治理改造,协同控制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铁路煤炭运输应采取抑尘措施,有效控制扬尘污染。加快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推广使用,在各地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机械。机场、铁路货场、港口、物流园区新增和更新的场吊、吊车、叉车、牵引车等作业车辆和机械设备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机械。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航运船舶。(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强化综合监督管理。2019年底前,各地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探索建立工程机械使用中监督抽测、超标后处罚撤场的管理制度。推进工程机械安装精确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2020年底前,新生产、销售的工程机械应按标准规范进行安装。进入各地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鼓励安装精确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施工单位应依法使用排放合格的机械设备,使用超标排放设备问题突出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强化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船用燃料油使用监管,提高抽检率,打击船舶使用不合规燃料油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推动港口岸电建设和使用。加快港口岸电设施设备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设备改造,提高岸电设施使用效率,有关改造项目纳入环评审批绿色通道。(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清洁运输行动
 
  1.提升铁路货运量。加快调整全省运输结构,以推进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为主攻方向,不断完善综合运输网络,切实提高运输组织水平,降低铁路货运成本,推动将公路货运特别是中长距离公路货运转由铁路运输。到2020年底,全省铁路货运量比2017年增加708万吨以上,增长15.5%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发展绿色货运。加快有关交通运输规划和规划环评的编制、审查进度,在确保生态环境系统有效保护的前提下,科学有序提升铁路和水路运力。符合规划、规划环评及运输结构调整方向的铁水联运、水水中转码头、货运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等建设项目,要纳入环评审批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加快审批。省内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有条件的应尽量采用铁路、水路或管道等运输方式。加快发展多式联运,依托铁路物流基地、陆港、内河港口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进集装箱多式联运。鼓励发展江海直达运输、驮背运输、无车承运人等运输组织方式。推进货运车型标准化,推广集装箱货运方式。推进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域物流和城市轨道“四网融合”,支持昆明市开展高铁快运试点。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支持利用现有城市铁路、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完善城市主要商业区、校园、社区等末端配送节点设施,优化城市货运和快递配送体系。积极推行绿色物流,推广自动化立体仓储,物流周转箱(框)和标准托盘循环共用、绿色包装等系统及技术,建立绿色物流体系。鼓励支持运输企业资源整合重组,规模化、集约化高质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新能源、清洁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充电站及加气站建设,在物流园区、工业园区、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货流密集区域,集中规划建设专用充电站和快速充电桩。鼓励各地建设加氢示范站。(省能源局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加快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推广应用力度。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车辆和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清洁能源车辆。制定新能源城市配送车辆便利通行政策,改善车辆通行条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清洁油品和车用尿素行动
 
  1.加快提升油品质量。自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供应符合国六(B)标准的车用汽油和国六标准的车用柴油,停止销售普通柴油、低于国六(B)标准的车用汽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健全燃油及清净增效剂和车用尿素管理制度。开展燃油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依法取缔违法违规企业,对生产不合格油品的企业依法严格处罚,从源头保障油品质量。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推进实施车用尿素和燃油清净增效剂信息公开。落实国家对燃油清净增效剂的添加要求。推进建立车用油品、车用尿素、船用燃料油全生命周期环境监管档案,打通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和工矿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油气回收治理。2019年底前,重点区域城市建成区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全面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其他州、市城市建成区在2020年底前完成。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加快推进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开展船舶油气回收治理,新建的原油、汽油、石脑油等装船作业码头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2020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150总吨以上的国内航行油船应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牵头;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环节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合格油品、天然气和车用尿素行为,依法追究有关方面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各地在生产、销售和储存环节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加大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抽查频次。各地组织开展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在液化天然气中非法添加液氮,并采取切实措施防止死灰复燃。加强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从柴油货车油箱、尿素箱抽取样品进行监督检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假劣非标油现象基本消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在省委、省政府和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专项小组统筹负责全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研究提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省直有关部门责任清单,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每月调度1次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协调各地、有关部门抓好落实,并加强对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州、市对本行政区域柴油货车污染治理负总责,要结合实际,于2019年5月底前制定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实施细则,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和具体措施,制定责任清单,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环境诚信体系。将机动车生产或进口企业、发动机制造企业、污染控制装置生产企业、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施工单位,汽柴油及车用尿素生产销售企业等企业的违法违规信息,和企业未依法依规落实应急运输响应等重污染应急措施的信息,以及有关企业负责人信息,按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跨部门联合奖惩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昆明海关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税收和价格激励政策。落实国家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和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政策。各级财政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研究建立柴油车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激励机制。(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运输结构调整工作,完善铁路运输企业货运价格市场化运作机制,规范辅助作业环节收费,积极推进铁路运输“一口价”。落实国家岸电使用有关政策。加大对港口、机场岸电设施建设和经营的支持力度,鼓励码头等岸电设施经营企业实行需量(容量)电费优惠政策。(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技术支撑。支持管理创新和减排技术研发。积极探索移动源治污新模式,支持研发传统内燃机高效节能减排等技术,支持研发纯电动、燃料电池、混合动力等机动车船技术,提升发动机热效率,优化尾气处理工艺。积极发展替代燃料、混合动力等机动车船技术。支持“多式联运、互联网+运输”等研究。(省科技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云南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重点支持机动车、工程机械及船舶的环境监控监管能力建设和运行维护,以及老旧柴油货车淘汰和尾气排放深度治理。加强基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力量建设,提高监管执法专业水平。2019年底前,各地达到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要求。2020年底前,在重要物流通道建设空气质量监测站,重点监控评估交通运输污染情况。全省扶持建设30座柴油货车排气超标维修治理站,加强培训,提高行业维修治理能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公众参与和监督。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不断提高全社会对尾气污染危害和绿色货运的认识。教育引导机动车船和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树立绿色驾驶(作业)意识,提高购买使用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及时维护保养的自觉性。鼓励职业院校开设环境监测与控制等有关专业,并将绿色驾驶理念融入环境类有关专业教育教学过程中,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参与尾气排放维修治理技术培训工作。鼓励各地建立有奖举报机制,引导支持社会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平台参与监督。(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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