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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08 新闻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0 浏览次数:1010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知识产权局:
 
  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对知识产权执法体制作出重要调整,商标、专利执法职责交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为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提升知识产权执法效能,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知识产权局制定了《2019年知识产权执法“铁拳”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  知识产权局
 
  2019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9年知识产权执法“铁拳”行动方案
 
  2019年是知识产权执法体制改革后的开局之年。为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工作,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按照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和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有关要求,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将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重要内容,大力推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着力提升知识产权执法效能,强化重点市场、重点领域执法,严厉查处商标、专利、地理标志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督查督办一批大案要案,切实保护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创新环境持续优化,以优异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
 
  二、主要任务
 
  (一)严厉查处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坚持疏堵结合、打防并举,强化对驰名商标、老字号商标、涉外商标的保护。针对食品、化妆品、农资、汽车配件、家用电器、装修装饰材料、服装、家具等重点商品,以批发市场、专营服务店、商品展销会、旅运站点等为重点场所,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强化商品生产流通、网络销售、商标印制等环节执法,重点查处假冒注册商标、违反禁用规定使用商标、违规印制注册商标标识等违法行为,加大对严重侵权、重复侵权、群体侵权等行为的惩处力度,切实提高违法成本。
 
  (二)严厉查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聚焦食品药品、家用电器、日用品、环保产品、电子信息产品等重点产品,以商场、超市、专业市场、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园区及网络交易平台等为重点,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行动,严厉查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
 
  (三)严厉查处专利侵权违法行为。加强重要展会、交易会期间驻会监管,积极采取展前审查、展中巡查、现场设站等措施,协同相关方快速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违法行为,做好有关纠纷的防范、调解与处理工作。不断深化电子商务领域执法维权协作调度工作机制。加大涉外、涉民营企业专利侵权纠纷办案力度。保持对反复、群体、恶意等情节严重专利侵权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
 
  (四)严厉查处地理标志侵权违法行为。以地理标志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为重点,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反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针对涉农产品、特色产品,以生产集中地、销售集散地为重点,加强线上线下、区域内外协同执法,加大对地理标志侵权假冒案件的查办力度,严厉查处擅自使用专用标志或近似标志,以及伪造、冒用或未按规定印制专用标志等行为,切实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声誉和品牌价值。
 
  (五)严厉查处特殊标志侵权违法行为。围绕举办国际性、全国性的体育、文化等重要活动,加强官方标志和特殊标志执法,强化对奥林匹克标志和世园会标志的保护,严厉查处侵犯标志专有权违法行为。以服装、玩具、纪念品等商品为重点,加大对批发市场、重点商业街、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非法使用标志和销售侵权商品等违法行为,为活动举办营造良好环境。
 
  三、重点领域
 
  (一)加强电子商务领域执法。建立线上排查、源头追溯、协同查处机制,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加强对线上侵权行为的监测、识别和排查,做好信息采集和证据固定,严厉查处电子商务经营者存在的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做好线上线下、跨区域执法衔接,全链条查处侵权违法行为。推进电子商务法实施,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落实“通知—删除—公示”责任。建立执法部门与平台经营者、权利人的沟通联系机制,及时掌握权利人投诉及处理情况,支持平台经营者依法制定公正、规范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二)加强重点商品交易市场执法。结合近年来案件查办情况,针对案件多发和举报投诉较多的商品交易市场,组织开展集中整治,严厉打击侵权违法行为,督促市场主办方切实负起市场管理责任,引导经营者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自觉守法诚信经营。强化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执法,以食品、家用电器、日化用品、农资等商品为重点,围绕节假日等重要消费时段,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行动,严厉查处假冒注册商标、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使用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外商投资领域执法。坚持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平等保护,依法严厉打击外商投资领域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反映较多的商标混淆、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加强涉外展会、交易会等活动中商标权、专利权保护,及时处置展会、交易会期间的侵权假冒行为。加强与海关、公安等部门的执法协作,加大进出口贸易中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侵权商品制售源头,大力惩治内外勾结、跨境制售侵权商品违法行为。
 
  四、工作措施
 
  (一)提高执法时效性。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快捷、高效的优势,通过完善内部执法流程,加强各环节之间衔接和协调,实现案件线索快速受理、快速调查、快速处置,不断提高执法效率,缩短办案时间。完善行政强制和责令停止侵权程序,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侵权损害扩大。强化执法支撑,建立侵权行为快速鉴别机制,畅通执法人员便捷获取鉴别证明、权属信息等证据资料的渠道。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稳妥处置媒体舆情和社会公众反映的重大侵权行为。
 
  (二)提高执法专业性。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巡讲授课、比武竞赛、联合办案等活动,逐步提高执法人员在线索摸排、调查取证、事实认定、文书制作等方面的能力。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遴选和报送工作,编写指导性案例。组织选拔执法能手,成立专家人才库,培养业务师资,着力造就一批通专结合、一专多能的知识产权执法人才。研究建立知识产权执法会商制度,集体研讨情节复杂的案件和重要执法事项。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侵权判断、检验鉴定方面的专业优势,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试点。邀请高校教授、专家学者、知名律师等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执法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三)提高执法系统性。强化执法行动的协调统一,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的规模效应和整体优势,逐步建立跨区域多部门的线索通报、证据移交、案件协查及结果互认制度。针对量大面广、涉及多品牌、跨区域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区域间、部门间联合执法行动,构建覆盖生产、经营、流通的全链条执法模式,追踪溯源查办关联案件。建立知识产权执法联络员制度,总局执法稽查局和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确定专人负责跨省(区、市)工作联络协调,各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和知识产权部门分别指定专人负责跨区域联络和对接。请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部门于5月30日前将联络员名单(附件1)报送总局、知识产权局。
 
  (四)提高执法参与度。鼓励企业权利人、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社会公众参与执法工作,为执法工作提供案源信息和必要支持。充分发挥投诉举报热线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企业和社会公众投诉举报违法行为。加强与权利人的沟通联系,发挥权利人在侵权调查、商品鉴别、信息溯源中的作用,保障权利人在案件查处中的知情权。建立与相关行业组织的交流机制,支持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自我维权作用。
 
  (五)提高执法威慑力。通过案件公开、媒体曝光、失信惩戒等措施,充分发挥执法的警示和威慑作用。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知识产权执法成效,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加强“4·26”世界知识产权日、“5·10”中国品牌日等重要时段的集中宣传,加大案例评析、以案释法、执法普法力度,注重发挥自媒体的作用,提高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健全执法信息汇集和共享机制,及时将知识产权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示,充分发挥其在联合惩戒中的作用,依法依规对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和知识产权部门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精心组织部署,狠抓工作落实,以更新的理念、更强的决心、更硬的措施、更实的作风大力推进知识产权执法工作,采取措施加强重点市场、重点区域整治,彻查严惩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要按照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关部署和要求,整合商标、专利等领域执法职责,稳步推进制度机制建设,保障人员、经费和执法装备,加强执法办案和业务指导。严格执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有关行政执法制度,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创新执法方式。注重发挥综合执法优势,推动由传统的分段执法方式向协同执法、全链条执法方式转变,善于从个案入手追查销售网络和生产源头,铲除违法产业链条。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与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等执法的衔接,运用多种手段从严从重打击违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衔接,提高在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一致性。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按规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对非罪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执法办案的衔接,构建严密的执法检查网络。按规定做好侵权商品的销毁处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场。
 
  (三)完善评价体系。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执法绩效评价制度,结合执法的时效性、专业性、系统性、参与度、威慑力,从案件数量、办案周期、宣传频次、社会满意度等方面科学公正地评价执法办案效果。对不怕吃苦、敢于碰硬、深挖案件线索、攻克疑难案件、成绩突出的执法人员和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给予表扬,对侵权问题多发高发、整治行动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并通过行政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整改。总局和知识产权局将根据情况对重点市场和区域组织开展交互检查,并将知识产权执法作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中央对地方的综治工作考核范围。
 
  (四)健全统计制度。建立健全信息统计、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
 
  民函〔20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二十四号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次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关键举措。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说明。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二、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加强与相关部门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不断提高服务便利化水平,逐步实现申请登记养老机构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最大限度方便申请人办事。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按照“一门、一网、一次”的办理原则,落实首问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行政审批的窗口统一对外,受理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征求养老服务部门的意见。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由民政部门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内部可明确由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履行养老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养老服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非民政部门(如行政审批局)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经营性养老机构,民政部门要及时与省级共享平台或者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对接,掌握相关信息。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民政部门应当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对于由民政部门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养老机构,可以相应简化备案手续。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三、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方式,推动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抄告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相关查处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属于捐助性法人,民政部门还应当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防止变更性质。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
 
  四、做好法规政策修改和宣传引导。各地民政部门要依照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推动将修改涉及养老机构许可和管理内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纳入立法工作计划,开展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时修订完善建设运营补贴等与许可管理直接相关的配套政策,确保不因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造成政策断档。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及时将法律修改的主要内容、改革措施等,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布或者在公共场所陈列,方便社会公众特别是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和广大老年人理解掌握。
 
  民政部将在修改《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工作中,进一步明确对养老机构指导、监督和管理的相关规定。各地民政部门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以便尽快提出改进措施。文后提供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等文书式样,供各地工作中参考使用。
 
  附件: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3.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4.备案承诺书
 
  民  政  部
 
  2019年1月2日
 
  附件1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名称:
 
  地址:
 
  法人登记机关:
 
  法人登记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公民身份号码:
 
  服务范围:
 
  服务场所性质:自有/租赁
 
  养老床位数量:
 
  服务设施面积: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                                                           ——编号:
 
  ——年            ——月            ——日报我局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名称:
 
  地址:
 
  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4
 
  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                 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养老服务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施和开展专项整治提供参考。请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定期汇总执法数据,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总局报送上季度数据(附件2),知识产权大案要案(附件3)及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执法动态(附件4)及时上报,并抄送知识产权局。请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部门于2020年1月15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报送总局和知识产权局。
 
  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 杨伟涛,电话/传真:010-88652465,邮箱:ipe0817@126.com,微信:ipe0817
 
  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 蔡健炜,电话/传真:010-62083312/62083091, 邮箱:zhifa@sipo.gov.cn,微信:chaseinbj
 
  附件:1. 知识产权执法联络员名单
 
  附件:2. 知识产权执法数据统计表
 
  附件:3. 知识产权案件情况表
 
  附件:4. 工作动态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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