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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泰州市关于加强政务诚信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10-08 新闻来源:泰州市人民政府0 浏览次数:101261
为加强江苏省泰州市市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提高信用泰州建设水平,市政府印发《泰州市关于加强政务诚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依据和目的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苏政发〔2018〕23号)要求,不断提升公务人员诚信履职意识和各级政府诚信行政水平,制定本《意见》。
 
  二、文件主要内容是什么?
 
  《意见》主要由总体要求、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推动政府部门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探索构建广泛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健全保障措施六部分构成。
 
  1.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2.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主要包括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建设政府部门和公务人员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政务信用记录,推进政府部门和公务人员信用信息共享、公开与应用,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等六个方面。
 
  3.推动政府部门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主要提出加强双公示信息的归集力度、推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加强涉行政审批中介机构行业管理。
 
  4.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主要提出8个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5.探索构建广泛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
 
  6.健全保障措施。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强化信息系统保障、加快政务诚信制度建设、推行先行先试和示范试点工作、加强跟踪落实和监督检查。
 
  三、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勤政高效、守信践诺、奖惩并举的原则。
 
  四、加强哪些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主要提出加强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债务、统计、环保和公共安全、街道和乡镇等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在省7个重点领域基础上增加环保和公共安全领域。
 
  五、推动哪些领域和关键环节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
 
  推动环保、社会保障、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税务、价格、住建、交通运输、工商、质监、文明交通、财政、行政审批、银行等领域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带头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
 
  六、政府和公务人员信用信息系统的信息来源?
 
  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统一的政府部门和公务人员信用信息系统。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信用档案重点记录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放管服”改革、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用工、环境保护、违规办公用房(公车)使用管理、食品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满意度等信息。公务人员信用档案重点记录公务人员的基础信息,以及依法履职、诚信尽责、规范服务、表彰奖励、廉政记录、违法违纪违规等信用信息和年度考核结果等其他信息。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公务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等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的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经认定符合容错纠错情形和条件的,不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在干部任用、管理、选拔方面,对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核实,因瞒报、漏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将处分情况纳入公务人员政务领域信用档案。
 
  七、如何加强政府和公务人员信用信息应用?
 
  (一)信用承诺。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公务人员带头做出信用承诺,在履职过程中自觉接受信用监督
 
  (二)信用审查。各地各部门应当开展区域政务诚信状况评价,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专项资金安排、评先评优、社会管理等领域、工作组织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在公务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职务晋升、任职考察、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环节查询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
 
  (三)联合奖惩。明确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及公务人员的信用信息分类,对于诚信事迹突出并受到表彰奖励的公务人员予以守信激励。强化对失信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公务人员的信用监管、约束和惩戒。
 
  八、政务失信行为有哪些影响?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依法取消相关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并予以公开通报,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九、对政务信用行为有哪些权益保护措施?
 
  对政务信用行为可采取建立健全异议申诉制度、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等权益保护措施。
 
  十、政务诚信监督体系有哪些?
 
  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自觉接受人大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监督,接受同级审计、财政等部门对财政财务收支的监督和审计。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民意诉求和投诉渠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实施区域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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