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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辽宁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9-09-30 新闻来源:信息中心0 浏览次数:101135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以及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结合辽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一)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深入推进“多证合一”“证照分离”改革。将一般性经营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5个工作日内。优化审批流程,2019年6月底前,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减至90个工作日内。简化企业注销程序,破解企业 “退出难”问题。推广“互联网+政务”,2019年年底前,90%以上省级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实现网上办理,省市县100个高频事项实现 “最多跑一次”。
 
  (二)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全面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具备相应行业资质的民营企业参与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可实行市场化运作的领域,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水利、市政等公共事业投资运营,对民营企业投资教育、卫生、养老等社会事业在土地使用、用水用电、税费征收等方面与政府投资项目同等待遇。
 
  (三)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发展。搭建军地需求对接平台,组织军民两用技术创新成果展示,鼓励省内重点军工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技术,推广可转民用的军用先进技术,促进军民技术双向转移转化。精简审批事项,降低准入门槛,优化付款、退税、资质办理等流程,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权合作、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军工科研院所、军工企业改制重组。
 
  (四)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推动民营资本与国有企业深度融合,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对民营资本不设准入门槛、不限持股比例、不限合作领域。筛选一批优质项目、优质企业,引进民营资本参与国企改革发展,引进民营资本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搭建省属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协作配套平台,促进国有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协作共赢。建立市场化推介机制,依托新闻媒体、产交所、政府网站等平台,对国有企业项目投资、混合所有制改革等公开推介,坚持市场化手段,公开、透明引入民营企业合资合作。
 
  (五)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制定政商交往负面清单,规范政商交往行为。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建立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帮扶常态化机制,健全省市县三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与民营企业家协商机制。将民营企业重大项目列入“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重点项目,推广 “项目管家”制度,到2019年年底,实现所有规模以上企业全部配备项目管家, “一对一”跟踪协调解决企业项目发展中的困难。
 
  修改完善《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体系。开展各级人大代表查找破坏营商环境事项活动。加快诚信政府建设,弘扬契约精神,坚决杜绝“新官不理旧事”,对政府拖欠工程款、未及时供地、优惠政策不兑现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将政府失信行为纳入政府诚信评价体系。健全民营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支持商会协会改革发展,充分发挥商会协会在参与政府决策、第三方评估、招商引资、承接政府公共服务和参政议政等方面的作用。
 
  二、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六)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严格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与其他纳税人一律平等对待。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充分运用现代手段,增进民营企业办税便利。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不得以评比、达标、表彰等形式向企业收取费用或变相收费。统一规范政府购买中介服务和中介服务评审事项,明确评审流程、办理时限,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承担。制定完善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对中介服务机构开展随机抽查,规范执业行为。
 
  (七)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严格执行全省企业失业保险总费率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和个人费率各为0.5%)的政策,政策执行期至2019年8月31日。对积极稳定就业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政策执行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社会保险费进行集中清缴。妥善审理与企业生存发展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引导劳动者合法合理表达诉求,帮助民营企业降低用工成本。
 
  (八)降低企业用能用地物流成本。扩大市场交易电量规模,新兴产业以及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与发电企业交易,可不受电压等级和电量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自建电力设施。取消电力容量恢复使用检测费。延伸电网投资界面,降低省级及以上园区、电能替代、电动汽车充电桩项目办电成本30%。大中型民营企业接电时长压减至80天,小微民营企业接电时长压减至25天。符合辽宁产业政策优先支持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加快解决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差额。实行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清单以外费用一律不得收取。清理规范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对实行政府定价的,严格执行规定标准,严禁违规加收其他费用。降低通关成本,到2020年年底,单个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降低一半以上,综合通关成本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提高通关效率,进出口通关时间压缩三分之一。将民营企业部分进口矿产品监管方式调整为“先放后检”。对高级认证企业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以下,对一般认证企业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50%以下。
 
  三、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九)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各市要加快推动本地区规模以上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促进企业规范化发展。有效发挥各级政府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功能,支持民营企业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积极探索股权抵(质)押、商业担保等方式,对民营企业给予引导基金股权直接投资支持。支持优质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鼓励各地区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创业投资基金类债券等创新型债券。加大力度支持服务民营企业上市发展。省财政对首次发行上市、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辽宁、新三板挂牌、科创板挂牌和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
 
  (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信贷投放力度。改革完善金融机构监管考核机制,提高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在银行考核中的权重,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新增信贷资源重点投向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研究制定金融机构奖励办法,优化信贷结构,加大银行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对民营企业贷款余额增长超过30%和50%的银行机构,分别按照当年新增民营企业贷款额的0.25%和0.5%给予资金奖励;对帮助省内民营企业在境内外各层次资本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实现融资,以及利用纾困基金帮助上市公司化解风险的证券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金奖励;对利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帮助民营企业获得贷款,贷款保证保险规模增长超过30%和50%的保险机构,分别按照承保额度的0.5%和1%给予资金奖励。协调银行机构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好但暂时有困难的民营企业不断贷、不抽贷。推广无还本续贷模式,建立无还本续贷企业名单制度,提高无还本续贷笔数及金额占比。督促金融机构减免服务收费、优化服务流程、差异化制定贷款利率,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用好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增强服务民营企业的能力。开展银政保合作,保险机构通过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等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增信手段,使银政保三方在可预期的范围内有效控制风险。推进“银税合作”“银商互动”。推广“税融通”“助保贷”等服务模式,鼓励银行在信用贷款、增加抵押品比率、增加信贷期限等方面对“中小微企业信用培育池”企业进行支持。实施“银关保”新型关税担保模式,降低出口企业资金占用成本。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轻资产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支持,缓解科技型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十一)加强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体系建设。加快各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以省担保集团为载体,在全省范围筛选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和担保项目,构建覆盖省市县三级的再担保体系,争取国家融资担保资金支持。省财政持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全省再担保风险补偿,重点支持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项目。鼓励省担保集团会同银行机构加强银担合作,为科技创新、创业就业、新兴产业、军民融合、绿色发展、乡村振兴、精准扶贫等领域小微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特别是单户贷款余额1000万元以下及首贷担保,对确定为担保代偿部分给予一定风险补偿。
 
  (十二)努力化解流动性风险。支持有关市设立上市公司纾困基金,采取市场化、法治化办法有效解决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深入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引导供应链核心企业、商业银行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系统对接,帮助小微企业供应商开展融资。支持民营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省担保集团安排3亿元转贷扶持资金,专项用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周转,转贷扶持资金使用费率参照市场平均费率下浮50%,降低企业转贷成本,金融监管机构给予指导和支持。着力化解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长期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行为,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纳入信用“黑名单”。
 
  (十三)优化金融环境。建立政府、金融机构、民营企业双月座谈机制,搭建银政企对接交流平台,促进融资供需信息对称。推动设立政府综合金融信息服务平台,整合企业税收、工商、社保、水电费等信息,采取市场化方式为金融机构提供大数据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为民营企业提供支持。加快金融案件立案、审理和执行速度,提高金融案件执结率,维护金融合法债权。密切关注金融舆情动态,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创造良好舆论氛围,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四、推动民营企业创新发展
 
  (十四)支持民营企业创建品牌、转型升级。引导民营企业树立品牌意识,积极申请专利、注册商标。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创新权益。严格落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对新获“中国质量奖”“农产品(5.160, 0.20, 4.03%)地理标志”的企业,省财政给予奖励。推动行业龙头企业和大企业主导搭建特色平台,建立开放共享平台为中小企业服务,促进产业链大中小企业协作配套和协同创新,实现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鼓励各市支持“个转企、小升规、规升巨”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等。由省引导基金发起设立民营科技型企业创业发展基金,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搭建平台、载体,推动民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对首次入选“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的民营企业,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十五)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各级部门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预留中小微民营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预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实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制度,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中标(成交)的民营企业,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可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省财政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省担保集团通过增信提高单笔合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上浮30%,担保费率不高于1.5%。支持省担保集团开展保函业务取代招投标保证金,减少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民营企业流动资金占用。
 
  (十六)构建民营经济人才服务机制。“兴辽英才”计划向民营企业适当倾斜。完善民营经济人才评价激励制度。推进民营经济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民营企业引进的人才享受与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同等政策。鼓励人才(团队)到民营经济领域实现其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在高校、科研院所和民营企业间双向流动。开展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推进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示范工作。对创新型小微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专业人才需要培训的,所需培训费用按培训机构隶属关系,由省、市财政分别给予一定补贴。推广沈阳市“三引三回”做法,各地区制定奖励措施,积极吸引域外辽商回辽投资兴业,对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给予一定创业补贴。
 
  (十七)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市场。积极组织民营企业参与江苏、北京、上海等地对口经贸合作。在质量、价格同等条件下,积极推广推介本省产品。组织民营企业与央企集团开展产品对接,支持企业进入央企集团产品配套体系。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外贸进出口业务。对民营企业在申请境外专利、商标注册和产品认证等予以90%的补助支持;民营企业参加境外重点展会,展位费予以100%的补助支持;小微企业和其他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予以100%和80%的补助支持;对新备案且有进出口额和纳税记录民营企业的开办费予以一定资金支持;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对民营企业进出口增量部分予以一定奖励;对民营企业开展海外并购、境外资源开发、对外工程承包和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建设的前期费用以及资源回运和资源基地建设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设立省级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外贸企业开展保函业务。积极推动俄罗斯鹿茸检验检疫准入程序启动,扶持鹿产业民营企业发展。
 
  (十八)打造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数据平台。建设完善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提高扶持小微企业政策的知晓度、透明度。建立健全政府部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信息互联共享机制,依托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政府部门共享小微企业数据,推动扶持政策精准落地。建立定期发布全省小微企业发展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制度,关注小微企业生存状态。
 
  五、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
 
  (十九)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自主经营权。加强有关地方性法规立改废释工作,清理有违平等保护民营经济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依法打击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利和民营企业家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增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安全感。无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不得要求企业停工、停产或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限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随意实施检查,不得违法违规罚款。依法惩治违规干涉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利用民营企业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在安全生产、环保等领域执行政策不得搞一刀切。
 
  (二十)妥善处置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涉法问题。民营企业要牢固树立法治、诚信意识,恪守契约精神,依法依规经营。对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遵循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办案理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制定出台《关于依法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经济犯罪案件全力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指导意见》。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严禁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严格执行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案件办理标准,依法慎用拘留、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改进方式方法,慎重发布涉民营企业案件新闻。加大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防止利用恶意诉讼、虚假诉讼侵害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选择一批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完善涉民营企业申诉案件接访制度,加强涉民营企业刑事申诉案件受理和办理,依法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纠纷申诉。加强对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法律监督,甄别纠正一批涉产权、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冤错案件。着力破解“执行难”问题,保障民营企业胜诉权益。
 
  六、保障措施
 
  (二十一)强化组织协调和督查考核。省政府成立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建立全省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形成协调联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建立民营经济统计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各市、省直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制定实施辽宁省民营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办法,建立民营经济发展量化评价指标体系,结合绩效考核和专项督查,落实相关部门及各市委、市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主体责任。
 
  (二十二)强化政策法规落实。确保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各项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落实落地落细。强化财政保障。省财政在充分发挥现有政策基础上,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专项资金投入,通过对民营企业奖励、增加担保补偿资金、对增加民营企业融资的金融机构奖励、发挥引导基金作用等方式,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各市要结合实际,同步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投入力度。持续开展民间投资市场准入清理、金融助力民营企业发展、民营企业培育和提升、优化民间投资环境、民间投资政策措施落实效果第三方评估等工作。对民营企业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实行台账管理,各部门限时反馈,办结销号。建立统一的涉企政策发布平台,加强涉及民营经济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
 
  (二十三)营造浓厚氛围。弘扬企业家精神,完善企业家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家创新创业,形成尊重企业家、爱护企业家的良好社会氛围。大力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在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青年“五四”奖章评选中提高民营企业家比例。发挥优秀民营企业家示范带动作用,鼓励优秀民营企业家在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兼职。省委、省政府定期对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予以通报表扬。全面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诚信示范的优秀民营企业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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