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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30 新闻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0 浏览次数:101263
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冀发〔2019〕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雄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切实办好新时代学前教育,更好实现幼有所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为人一生的发展奠定良好基础的关键阶段,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快速发展,资源持续扩大,普及程度大幅提高,教师队伍不断加强,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入园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但从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我省各级各类教育中的短板,主要表现为:普惠性资源依然短缺,教师数量不足、职业吸引力不强,政策保障体系不完善,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存在“小学化”倾向,部分民办园过度逐利。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所育,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党和政府为老百姓办实事的重大民生工程,关系亿万儿童健康成长,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党和国家事业未来。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新时代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推进学前教育发展,不断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教育方针,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前教育规律,牢牢把握学前教育正确发展方向,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健全学前教育政策保障体系,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基础。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对学前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在学前教育领域深入贯彻,确保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到位,确保学前教育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发展。
 
  ——坚持政府主导。落实各级政府在学前教育规划、经费保障、教师队伍建设、监管等方面的责任,完善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牢牢把握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坚持公办民办并举,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着力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
 
  ——坚持改革创新。突出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综合施策、精准破题,着力解决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补齐制度短板,激发办园活力,鼓励支持、引导规范社会力量办园,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坚持规范管理。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教,健全治理体系,堵住监管漏洞,完善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实现依法依规办园治园,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全面提高保教质量。
 
  ——坚持促进公平。从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教育需求出发,加快普惠性幼儿园建设,把更多学前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使农村适龄幼儿能够接受公平、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四)主要目标
 
  学前教育普及程度进一步提高。着力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到2020年,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8%,学前教育资源不足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基本建成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到2022年,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0%,建立起覆盖城乡、保障基本、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办园结构持续优化。扩大城乡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的覆盖面,到2020年,全省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保持在50%以上,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达到80%。到2022年,全省办园结构进一步优化,更好满足适龄幼儿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需求。
 
  幼儿教师队伍素质整体提升。到2020年,全省公办园在编教师比例逐步提高,幼儿园全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基本形成以本专科为主体的幼儿园教师培养体系。建立普通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质量认证和保障体系,幼儿园教师队伍综合素质和科学保教能力得到整体提升,幼儿园教师社会地位、待遇保障进一步提高,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
 
  学前教育经费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到2020年,建立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经费保障机制,投入水平显著提高,做到保安全、保工资、保运转、保发展。健全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建立公办园教师补充机制,完善普惠性民办园扶持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资助政策等。
 
  到2035年,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形成完善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体制和政策保障体系,为幼儿提供更加充裕、更加普惠、更加优质的学前教育。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布局与办园结构,增加普惠性幼儿园比重
 
  1.科学规划布局。各地要充分考虑本地区的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科学预测入园需求和供需缺口,制定应对学前教育需求高峰方案。以发展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为主体,着力解决幼儿园数量不足、布局不合理问题,重点考虑贫困农村和城镇人口增长对学前教育所带来的需求变化。各级政府要把教育部门列入城乡规划委员会,把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列入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招拍挂建设项目成本,选定具体位置,明确服务范围,确定建设规模,按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建设用地,确保优先建设。各市县要与本地城乡总体规划相衔接,以县为单位科学编制2019-2022年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幼儿园发展数量和区域布局,切实做到“一县一方案”。公办资源不足的城镇地区,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园,确保每0.3~1.2万人设置1所公办园。大力发展以公办园为主的农村学前教育,将农村地区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完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网络。探索适龄幼儿分区划片入园,逐步实现适龄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入园。有条件的幼儿园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龄前儿童入园。(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2.调整办园结构。各地要把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作为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努力将幼儿园办园结构调整到相对合理水平。要坚持公办民办并举,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办园体系,坚决扭转上公办园难、民办园贵的局面。大力发展公办园,充分发挥公办园保基本、兜底线、引领方向、平抑收费的主渠道作用。按照实现普惠目标的要求,全省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不到50%的县(市、区),2020年提高到50%;已达到50%的县(市、区),要进一步提高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各市县和雄安新区可从实际出发确定具体发展目标。积极扶持发展普惠性民办园,有效发挥其扩大资源供给、提高普惠水平、促进实现普惠目标的重要作用。规范营利性民办园发展,满足家长不同选择性需求。(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二)拓宽途径,扩大资源供给
 
  3.用好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继续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逐年安排建设一批普惠性幼儿园,重点扩大农村地区、脱贫攻坚地区、新增人口集中地区普惠性资源。统筹学前教育专项资金,鼓励和引导各地积极发展学前教育,重点用于支持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改善办园条件,引导各地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幼儿资助制度。(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4.加快乡村幼儿园建设。以扩充资源为核心,按照“一乡一公办(中心园)”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每个乡(镇)办好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有条件的乡(镇)办好2所以上公办中心幼儿园,到2020年,实现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全覆盖,全部建成省定标准农村示范性幼儿园。有条件的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在行政村独立举办或联合举办分园,实行人员、经费、教学三统一,提高农村学前教育办园水平。按照“一村一园(点)”的原则,在学前教育资源短缺的乡村,集中新建、改扩建一批安全适用、办园规范的农村幼儿园。每个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村至少建成1所标准化公办园。充分利用农村小学、教学点分布广的优势,按照“园舍独立、经费独立、人员独立、教学独立”的原则,建设农村小学附设公办园。没有小学、教学点的村,按照服务半径1.5公里,服务人口0.3~0.5万人的原则,通过大村独立建园或设分园、小村联合办园的形式建设农村幼儿园。在村级幼儿园难以覆盖的偏远乡村,设置公办园分园或学前教育服务点。到2022年实现有需求的行政村普惠性幼儿园或学前教育服务点全覆盖。加快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幼儿园建设。人口分散的山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举办流动幼儿园、季节班等,由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配备专职巡回指导教师。(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5.多渠道挖潜扩大增量。充分利用腾退搬迁的空置厂房、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等资源,以租赁、租借、划转等形式举办公办园。鼓励支持街道、村集体、有实力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公办园,在为本单位职工子女入园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对于军队停办的幼儿园,要移交地方政府接收,实行属地化管理,确保学前教育资源不流失。鼓励有条件的公办示范性幼儿园通过举办分园、承办新园、集团化办园、托管弱园和合作办园等形式扩大规模,提高优质资源覆盖面,对举办或托管新园较多的公办园,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剂增加编制,财政安排相关经费。(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6.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健全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联动管理机制,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土地出让、园舍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2019年6月底前,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出台我省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各市县和雄安新区要及时制定实施细则。老城(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优先举办为公办园;条件不具备的,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民办园。对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情况进行专项治理,2019年年底前整改到位。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7.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将发展民办园纳入县域教育事业整体发展规划。完善民办园设置标准,严格执行准入制度。创新财政扶持方式,拓宽办园筹资渠道,引导社会力量更多举办普惠性幼儿园。2019年6月底前,省级进一步完善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标准、补助标准、补助方式及扶持政策。各市和雄安新区要制定实施细则。县级教育部门要逐年认定一批普惠性民办园,并向社会公布名单。对通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多种方式予以支持,逐年提高普惠性民办园比例,提升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各市县和雄安新区要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及办园质量作为奖励和支持的重要依据,参照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对通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园予以补助。(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政府)
 
  (三)健全投入长效机制,保障学前教育经费
 
  8.优化经费投入结构。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力度,主要用于扩大普惠性资源、补充配备教师、提高教师待遇、改善办园条件。省级财政继续安排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设区的市政府要统筹教育经费,加大对县(市、区)特别是财政困难地区的支持。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县级政府要切实承担学前教育投入主体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健全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规范使用管理,强化绩效评价,提高使用效益。(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9.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科学核定办园成本,以提供普惠性服务为衡量标准,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合理确定分担比例。自2019年春季学期开始,各地要切实落实省定每生每年400元的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最低标准,以后年度适时提高拨款标准,建立增长机制。现行标准高于省定标准的,不得降低原标准。从2019年起,省级财政根据各地生均公用经费、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政策落实情况,每年按照生均标准30%的比例对各县(市、区)予以奖补。因地制宜制定企事业单位、街道、村集体等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政策。各地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幼儿园类别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公办园收费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民办园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2019年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出台非营利性民办园(包括普惠性民办园)收费具体办法。营利性民办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依据办园成本、办园水平、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各级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园收费的价格监管,坚决抑制过高收费。(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10.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各级教育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足额落实本级财政应承担的资助资金,确保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各级教育部门要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在园幼儿信息和受助幼儿信息基础管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受助幼儿信息真实可靠。(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
 
  (四)完善支持体系,提高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水平
 
  11.严格依标配备教职工。适时制定公办园教职工编制标准,合理核定公办园教职工编制。各地要及时补充公办园教职工,对符合条件的非在编教师要加快入编,严禁“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代课教师。各地按规定设立公办园,重点保障公办示范性幼儿园、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公办学校附属幼儿园。民办园按照国家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各类幼儿园按照150名幼儿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150名以下幼儿的可配备兼职卫生保健人员,保证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牵头单位:省委编办、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各市县政府)
 
  12.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地位和待遇。各地要认真落实公办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统筹工资收入政策、经费支出渠道,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各市县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要多渠道、多方式解决公办园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偏低问题,对于公办园、乡(镇)中心幼儿园、农村小学附设幼儿园、村幼儿园中经相关部门考核认定的非在编幼儿教师,其工资应当达到当地幼儿园在编幼儿教师平均工资水平,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实现同工同酬。按规定落实乡村公办园教职工乡(镇)工作补贴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试点实施乡村公办园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依据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规定,可将公办园中保育员、安保、厨师等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所需资金从当地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依法保障村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公办性质幼儿园教师工资发放。各类幼儿园依法依规足额足项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引导和支持民办园提高教师工资待遇,探索完善普惠性民办园教师工资保障机制。民办园参照当地公办园教师工资收入水平,确定相应教师的工资收入。幼儿园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聘用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省级要根据学前教育特点和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进一步完善幼儿园教师职称评聘标准,畅通职称评聘通道,提高高级职称比例。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幼儿园园长、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3.完善教师培养体系。实施教师培养层次提升行动,逐步取消中等学历层次学前教育专业培养模式,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重点培养保育员,到2020年停止学前教育专业中专层次招生,到2022年实现新入职的幼儿园教师学历达到专科层次。根据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目标,制定学前教育专业培养规划,扩大本专科层次培养规模及学前教育专业公费师范生招生规模。支持师范类院校设立并办好学前教育专业,争取设立1所本科层次的幼儿师范学院,改建3所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创新培养模式,前移培养起点,大力培养初中毕业起点“3+2”分段制、五年一贯制等学前教育专科学历的幼儿园教师。优化学前教育专业课程体系,突出师德养成和保教融合,加强儿童发展、幼儿园保育教育实践类课程建设,提高培养专业化水平。到2022年,基本解决学前教育专业人才需求的有效供给。引导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从事幼教工作,鼓励师范院校在校生辅修或转入学前教育专业,扩大有质量教师供给。按照国家认证要求,制定我省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认证实施方案,建立培养质量保障制度。(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14.健全教师培训制度。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定期培训和全员轮训制度,落实国家幼儿园教师培训课程指导标准,研究制定我省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实施方案,重点加强师德师风全员培训、非学前教育专业教师全员补偿培训和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培训等。通过国家、省、县三级培训网络,实现全省幼儿园园长、教师专业培训全覆盖。创新培训模式,构建高等学校、县级教师发展中心、乡片区研修中心、园本研修四位一体的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体系,采取顶岗置换、网络研修、送教下乡、专家指导等多种形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支持师范院校与优质幼儿园协同建立幼儿园教师培训基地,强化专业学习与跟岗实践相结合,切实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科学保教能力。积极推动在职幼儿园教师参加学历进修,逐步使幼儿园教师学历水平达到专科以上层次。(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
 
  15.严格教师队伍管理。认真落实教师资格准入与定期注册制度,严格执行幼儿园园长、教师专业标准,坚持公开招聘制度,全面落实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切实把好幼儿园园长、教师入口关,非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到幼儿园从教须经专业培训,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准则,通过强化师德教育、完善考评制度、加大监察监督、建立师德考核档案和教师个人信用记录、完善教师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等措施,提高幼儿园教师职业素养,培养热爱幼教、热爱幼儿的职业情怀。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对违反职业行为规范、影响恶劣的实行“一票否决”,终身不得从教,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政府)
 
  (五)强化监督管理,推进幼儿园安全优质发展
 
  16.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各级政府主导、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监管机制。县级政府履行主体责任,教育、政法、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价格等有关部门按职能履行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和随机抽查制度。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定期自查自纠制度和家长委员会制度,对食品安全、卫生、消防、园舍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消除,对事关幼儿和家长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充分征求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健全各级教育部门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充实管理力量,建设一支与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模和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业化管理队伍。(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政法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
 
  17.加强源头监管。严格幼儿园准入管理,各地要依据国家和省定基本标准调整完善幼儿园设置标准,严格掌握审批条件,加强对教职工资质与配备标准、办园条件、收费标准等方面的审核。民办园审批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制度,由县级教育或行政审批部门依法进行前置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后,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园进行事业单位登记。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18.完善过程监管。坚持“谁主管谁监管,谁举办谁主责”的原则,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幼儿园教职工资质和配备、收费行为、安全防护、卫生保健、保教质量、经费使用以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动态监管。县(市、区)教育部门建立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向社会及时公布并更新幼儿园基本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健全家长投诉渠道,及时回应和解决家长反映的问题。幼儿园健全家长志愿者驻园值守制度,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推动家长有效参与幼儿园重大事项决策和日常管理。用好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学籍管理,提高学前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落实和完善年检制度,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园要限期整改,问题严重或者整改后不合格的,要责令停止招生或吊销办园许可证。社会培训机构不得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等名义对幼儿提前教授小学内容,对教学行为不规范的社会培训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问题频发、社会反映强烈的,实行年检“一票否决”,并严肃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19.强化安全监管。教育、政法、公安、司法、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相互配合,加强幼儿园及周边安全防控,落实对各类幼儿园安全保卫、卫生保健、饮食安全、设施设备、儿童用品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安全设施建设,提升人防、物防、技防能力,实行“四证”(卫生保健合格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证、校车许可证)许可制度,严防事故发生。幼儿园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监管工作。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落实园长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强化法治教育和安全教育,提高幼儿园教师的法治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家长和幼儿安全教育,提高家长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并通过符合幼儿身心特点的方式提高幼儿感知、体悟、躲避危险和伤害的自我保护能力。(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政法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20.严格依法监管。加强办园行为督导,建立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每10所幼儿园配备一名兼职督学,对责任区幼儿园办园行为开展经常性督导。幼儿园提供虚假或误导家长信息的,纳入诚信记录。对存在伤害幼儿、违规收费、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等行为的幼儿园,及时进行整改、追究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吊销办园许可证,有关责任人终身不得办学和执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严禁商业广告、商业活动进入幼儿园,杜绝企业以任何形式发布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商业广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向幼儿园推销幼儿教材、教辅材料、儿童食品、药品等。(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
 
  (六)加强规范引导,实现民办幼儿园依法依规办园
 
  21.稳妥实施分类管理。2019年6月底前,省教育厅牵头制定民办园分类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分类管理政策。现有民办园根据举办者申请,限期归口进行非营利性民办园或营利性民办园分类登记。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园,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县级教育部门每年应向社会公布非营利性民办园的名录、收费标准以及政府扶持措施及相关情况。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登记。选择为非营利性民办园的不得再转为营利性民办园,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园的可以转为非营利性民办园。对2016年11月7日前已设立的民办园,设置过渡期,过渡期限为5年,到2022年9月1日前全部实现分类管理。过渡期内,现有民办园仍实行原管理办法,县级以上教育、民政、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做好衔接等工作,确保分类登记平稳实施、有序进行。(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政府)
 
  22.遏制过度逐利行为。民办园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幼儿保教活动、改善办园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每年依规向当地教育、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园;已违规的,由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治,清理整治完成前不得进行增资扩股。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的营利性民办园,应将与相关利益企业签订的协议报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当地教育部门应对相关利益企业和幼儿园的资质、办园方向、课程资源、数量规模及管理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核,实施加盟、连锁行为的营利性民办园原则上应取得省级示范性幼儿园资质。幼儿园控制主体或品牌加盟主体变更,须经所在县(市、区)教育部门审批,举办者变更须按规定办理核准登记手续,按法定程序履行资产交割。所属幼儿园出现安全、经营、管理、质量、财务、资产等方面问题时,举办者、实际控制人、负责幼儿园经营的管理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民办园一律不准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民办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民办园资产。(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3.分类治理无证办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政府负责无证园清理整顿工作,同时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居)委会的作用,确保2020年年底前稳妥完成本县域无证园专项治理工作。各地要将无证园全部纳入政府监管范围,建立专项治理工作台账,稳妥做好排查、分类、扶持和治理工作。加大整改扶持力度,对符合教育规划和办园条件的无证园,引导其申办办园许可;对基本符合教育规划和办园条件、无严重安全隐患、通过整改能够达标的,给予其一定整改过渡期,整改合格后引导其申办办园许可;对不符合教育规划、办园条件差、安全隐患严重、管理不规范且无法整改,或整改过渡期满仍达不到安全卫生等办园基本要求的,县级政府要坚决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委政法委)
 
  (七)坚持科学保教,提高办园质量
 
  24.全面改善办园条件。深入开展幼儿园达标升级活动,到2022年,全省所有幼儿园在园舍条件、玩教具和幼儿图书配备等方面达到国家和省定基本标准。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和幼儿图书配备的指导,支持引导幼儿园充分利用当地自然和文化资源,为幼儿创设丰富的教育环境。幼儿园要合理布局空间、设施,为幼儿提供有利于激发学习探索、安全、丰富、适宜的游戏材料和玩教具,防止盲目攀比、不切实际。广泛开展征集遴选符合幼儿身心特点的优质游戏活动资源和体现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现代生活特色的绘本活动。(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25.注重保教结合。幼儿园要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树立科学保教理念,建立良好师幼关系。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为幼儿提供均衡的营养,保证充足的睡眠和适宜的锻炼,传授基本的文明礼仪,培育幼儿良好的卫生、生活、行为习惯和自我保护能力。以培育幼儿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亲切感为重点,开展启蒙教育,引导幼儿实际感受祖国文化的丰富与优秀,激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的情感。科学组织教育活动,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珍视幼儿游戏活动的独特价值,综合组织开展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各领域教育,普遍开展区角活动,鼓励支持幼儿通过亲近自然、直接感知、实际操作、亲身体验等方式学习探索,尊重个体差异,保护幼儿的好奇心和学习兴趣,促进幼儿快乐健康成长。要规范办园行为,禁止各类幼儿园从事违背幼儿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有效遏制幼儿园“大班额”倾向。开展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行动,严禁幼儿园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对“小学化”倾向严重的幼儿园进行降级、降类处理,直至取消办园资格。小学一年级必须按国家课程标准坚持零起点教学,严禁加快教学进度、提高教学难度。(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
 
  26.完善学前教育教研体系。健全各级学前教育教研机构,充实教研队伍,各市县要配备学前教育专职教研员,每个乡(镇)要确定专职或兼职教研员。落实教研指导责任区制度,加强园本教研、区域教研,及时解决幼儿园教师在教育实践过程中的困惑和问题。培养一批名园长和名教师,引领带动幼儿园教师提升教科研能力。充分发挥优质幼儿园的辐射带动作用,深入开展结对帮扶工作,加强对薄弱园的专业引领和实践指导。推行乡村幼儿园一体化管理,由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统一管理农村园,使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成为当地学前教育管理中心、师资培训中心、教育研究中心、信息资源中心、家长指导服务中心和幼儿活动基地,带动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27.健全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加强幼儿园质量监管,落实国家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指南,建立完善幼儿园质量评估体系,将各类幼儿园全部纳入质量评估与监测范围,着重加强幼儿园师资配备、教育过程和管理水平评估,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科学引导幼儿园发展。建立一支立足实践、熟悉业务的专业化质量评估队伍。省级完善幼儿园办园评估标准,健全分级分类评估体系,对幼儿园进行认定和分类管理。加强幼儿园保育教育资源监管,在幼儿园推行使用的课程教学类资源须经省级学前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审核。(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党的领导。各地要认真落实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党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领导,按照“管党建与管业务”相结合的原则,市、县级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统一领导和指导幼儿园党建工作。全面加强幼儿园党组织建设,实现幼儿园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严格党组织生活,注重从优秀教师中发展党员。充分发挥幼儿园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保障正确办园方向,认真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厚植立德树人基础,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供坚强组织保障。(牵头单位:各级党委;责任单位:省委教育工委)
 
  (二)健全管理体制。各级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省市统筹、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积极推动各地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幼儿园的办园体制,实行属地化管理。省级和市级政府负责统筹加强学前教育工作,落实国家学前教育相关法规制度和发展规划,推动各地出台地方性学前教育法规,制定相关规章和本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健全投入机制,明确分担责任,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县级政府对本县域学前教育发展负主体责任,负责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公办园建设、教师配备补充、工资待遇及幼儿园运转,面向各类幼儿园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幼儿园做好保教工作,在土地划拨等方面对幼儿园予以优惠和支持,确保县域内学前教育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积极支持办好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幼儿园。(责任单位:各级政府)
 
  (三)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各部门力量共同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难点问题。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教研力量,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科学指导和监督管理。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核定公办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完善财政支持政策,支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相关规划,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对配套幼儿园的建设、验收、移交等环节的监管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完善幼儿园教职工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职称评聘政策。发展改革、市场监管、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要分别对取得办园许可证的非营利性民办园和营利性民办园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金融监管部门要对民办园并购、融资上市等行为进行规范监管。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公安、司法等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幼儿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幼儿园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幼儿园校车安全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幼儿园进行消防监督抽查。其他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要结合自身职能,为推动学前教育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妇联、省残联)
 
  (四)建立督导问责机制。将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目标和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对市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督查工作的重点任务,纳入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教〔2019〕16号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95号),进一步规范我省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四川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18日
 
  四川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范围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由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并经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面向中小学生开展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
 
  第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规范培训行为,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
 
  第四条 强化省市(州)统筹,落实以县(市、区)为主管理责任,依法依规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登记、开展专项治理、强化日常监管,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教育生态。
 
  第五条 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举办者;
 
  (二)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
 
  (三)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四)有与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场所、教学设备、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等;
 
  (五)有与培训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政策文件明确禁止的除外。举办者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的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一)法人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
 
  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
 
  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联合办学者
 
  1.两个以上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2.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依章建立决策机构、监事机构、行政机构,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组织书记、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可以吸纳教育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参加,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由股东代表、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第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未曾担任近3年因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的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能胜任工作,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的会计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第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根据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其中同一时段师生比不低于1:20。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师应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证。校外培训机构的外籍教师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及国际通行的教学资格证等。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聘用的教职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并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数额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新设校外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数额。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出具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国有资产来源及出资比例应符合审批和登记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场所必须和注册地以及机构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地的,应提供场地产权证明材料,以及与产权人或由产权人授权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
 
  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校外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依法增设的教学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办学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第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翻译为中文后应当与办学许可和核准登记的中文名称一致。
 
  在同一审批部门管辖范围内设立教学点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培训机构的全称并缀以“教学点”,不得缀以“分校”“校区”或简化名称。
 
  第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举办者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办学和管理活动。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办学宗旨、类型。
 
  (三)办学的业务范围。
 
  (四)资产来源及管理使用原则。
 
  (五)组织管理制度。
 
  (六)决策机构及监督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及议事规则。
 
  (七)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
 
  (八)机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章程,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培训机构,应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三名的,应当明确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开展活动的计划。
 
  第十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办学实际需要,依法制定和完善行政、教学、安全、财务、收费、退费、人事、校务公开等各项配套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对校外培训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自主选择设立为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到办学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取得办学许可证,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自主选择设立为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到办学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取得办学许可证,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取得法人登记资格后,方能开展培训。校外培训机构以信息网络方式提供教学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及我省信息网络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教学点的,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教学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教学点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发展规律,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配备符合国家课程标准的培训教材或讲义,制定与当地中小学同期进度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严禁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第二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与学员(监护人)签订培训协议,注明培训课程、上课时间、学费收缴、退费办法等内容,且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是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安全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要自觉接受当地教育、民政、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的监管。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应将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培训课程、教学资料等报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核。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充分发挥管理服务平台作用,按要求实时更新信息,实现全过程精细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有效防范办学风险。
 
  第二十五条 按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其他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参照此办法执行,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设置标准。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为单位对普及学前教育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国家审核认定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表彰和奖励的重要依据。省政府建立学前教育专项督查机制,加强对公办园建设、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普惠性资源配置、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与成本分担机制等政府责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并作为表彰和学前教育奖补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地区予以表彰奖励,对履行职责不力、没有如期完成发展目标地区的责任人予以问责。(牵头单位:各级政府)
 
  (五)研究制定学前教育地方性法规规章。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学前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和公益普惠属性,强化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学前教育规划、投入、资源配置、师资队伍建设和监管等方面的责任,明确举办者对幼儿园办园条件、师资聘任、工资待遇、运转保障、经费使用与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责任,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园行为的惩治力度,推进学前教育走上依法办园、依法治教的轨道,保障幼儿身心健康成长。(牵头单位:省、市人大、政府)
 
  (六)营造良好氛围。教育部门会同宣传、广电部门及新闻媒体征集并广泛宣传各地学前教育工作的典型经验,以及为发展学前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事迹,积极开展“学前教育宣传月”等宣传教育活动,传播科学育儿理念和知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严禁新闻报道、影视作品、公开出版物播出、刊载侵害幼儿隐私等内容,为幼儿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责任单位:各级宣传、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部门)
 
  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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