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招标投标企业信用评价与公示平台
受理热线:4000-833-315(企业信用的征集、评定)

法律法规 首页 法律法规

两部门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9-30 新闻来源:财政部网站0 浏览次数:101136
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为进一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将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五、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其他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称39号公告)执行。
 
  六、除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39号公告执行。
 
  七、符合39号公告和本公告规定的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对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在完成退税审核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直接送交同级国库办理退库。税务机关按期将退税清单送交同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应加强配合,密切协作,确保留抵退税工作稳妥有序。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8月31日
免责声明:本站文章系本站从互联网搜集整理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上一篇:关于在生态环境系统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
下一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部分地方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典型做法》的通知

欢迎来到全国招标投标企业信用评价与公示平台!

用户登陆 | 用户注册 | 代理登陆

习近平总书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强社会诚信建设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强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党委书记周小川:关于信用评级的若干问题及展望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

国家发改委致函感谢 政信研究院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免责声明:本站文章系本站从互联网搜集整理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上一篇:关于在生态环境系统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
下一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部分地方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典型做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