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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沈阳市建委关于<沈阳市管线入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30 新闻来源:沈阳政府网0 浏览次数:101140
一、制定实施背景
 
  及早制定实施辽宁省沈阳市管线入廊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推动管廊工程建设,符合国家要求、辽宁省沈阳市现状和创新精神,具有鲜明的必要性、紧迫性。
 
  (一)试点需要。沈阳市是国家首批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综合试点工作要求,沈阳市需要做好投融资模式创新、工程建成运营和完善政策措施工作,即完成试点工作三大任务。与投融资模式、工程建设相比,沈阳市制定实施管廊建设管理政策措施工作刚刚起步,亟待补充完善。
 
  (二)考核要求。按照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建城地函〔2017〕56号)要求,除中央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建设和技术标准规范执行情况外,强制入廊政策是重要考核事项,分值达到15分。为满足考核要求,确保应得分值,沈阳市极有必要出台管线入廊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
 
  (三)推进有据。地下管线管理体制复杂,供水、燃气、热力、排水属于市政管线;电力、通信均垂直管理,协调难度大,对管廊建设缺乏支持配合。因此,尽快出台一部管线入廊管理的行政规章,有利于推进管线入廊工程建设,实现预期目标和效益。
 
  (四)填补空白。目前,沈阳市管线入廊管理方面的政策还属于空白。出台《沈阳市管线入廊管理规定(试行)》,可丰富和完善沈阳市管廊建设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并为全国管线入廊管理积累资料。
 
  二、制定实施过程
 
  3月下旬,《沈阳市管线入廊管理规定(试行)》提报沈阳市政府办公厅二季度发文计划。3月30日,下发《沈阳市建委关于〈沈阳市管线入廊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的函》,征求各区政府,沈阳市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国土局等沈阳市直部门,及供水、燃气、供暖、排水、电力、通讯等各管线单位会签意见。4月中旬,会签意见全部返回。17个单位无意见,其中,区政府9个,市直单位6个,管线单位2个;12个单位提出意见共48条,其中,区政府2个、4条意见,沈阳市直部门3个、6条意见,管线单位6个、23条意见,中建管廊公司15条意见。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并参照国家已出台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沈阳市建委对《沈阳市管线入廊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补充和完善。5月8日,沈阳市建委召开专题会议,与各单位进行沟通、交换意见,形成共识。5月23日,沈阳市建委向市政府提报《沈阳市建委关于印发〈沈阳市管线入廊管理规定(试行)〉的请示》(沈建〔2017〕118号)。5月24日,振明同志批示:“请高杨同志召集相关部门研究落实。”经高杨同志协调各区、县(市)和沈阳市直有关部门,6月21日,振明同志在沈阳市政府公文用笺上批示:“可发。”在此基础上,经深入研究讨论和修改,7月19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沈阳市管线入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51号)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沈阳市管线入廊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共17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对管线权属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主要是在管线入廊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等方面做了规定。
 
  (一)关于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阐述了编制目的、依据、基本涵义、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和管理体制等内容。特别是确定了管线权属单位的“两个主体”责任,即:管线权属单位作为管线入廊工程的建设主体和设施维护及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根据沈阳市管廊建设任务,组织管线入廊工程规划(计划)编制、工程建设、设施维修和养护、应急处置等工作;有偿使用地下综合管廊,及时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二)关于规划。为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并与管廊工程建设相衔接,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管线权属单位编制管网规划,并根据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明确管线入廊主要指标,包括入廊管线种类、规模、投资、建设时序等。
 
  (三)关于建设。管线入廊工程建设是本规定的核心内容。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十二条,主要做了以下规定:
 
  1.强调入廊管线工程实施的计划性,要求入廊管线单位依据管廊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并严格执行入廊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按计划实施管线入廊工程,实现与管廊年度建设计划同步实施(第六条)。
 
  2.根据工程性质,对入廊管线工程作了分类处理。其中,在管廊规划建设区域内新(改、扩)建管线的,必须入廊敷设;既有管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入廊敷设(第七条)。
 
  3.参照现行沈阳市政工程审批程序,明确了管线入廊工程报批程序。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工作流程申请办理入廊管线工程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前期工作审批手续,入廊管线工程必须符合综合管廊规划并取得规划部门许可,要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现场踏勘、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程监理、文明施工、规划核实、竣工测量、竣工验收、档案移交等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投入使用(第八条)。
 
  4.确定了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管线权属单位负责筹措资金实施自有管线入廊工程(第九条)。
 
  5.对入廊管线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工程设计、合同管理、施工组织提出要求。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委托专业设计单位以管廊总体设计为依据开展管线设计并征求管廊建设单位意见和建议,同时,为管廊设计提供技术参数(第十条)。入廊管线工程施工前,管线权属单位、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必须签署合同(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入廊时间、有偿使用费、双方责权利等内容(第十一条)。各管线工程施工中,要依据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技术交底和统筹安排,有序施工、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不得无故拖延工期,不得影响其他交叉作业管线施工,不得野蛮施工,确保入廊管线达到设计使用要求(第十二条)。
 
  (四)关于入廊管线运行维护。为确保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入廊管线长期安全稳定运行,本规定第十三条至第十四条,一方面要求入廊管线权属单位履行维护责任(第十三条),另一方面,对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的维护责任作出规定(第十四条)。其中,对自有管线的维护管理,管线权属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具体履行编制年度维修计划、建立巡护制度等职责;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主要是做好协助工作,具体履行配合管线权属单位编制管线安全防范措施、隐患治理和应急处置预案等职责。通过明确入廊管线权属单位和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种安全隐患,努力保持管廊和管线安全运行。
 
  (五)关于行政强制措施。为把管线入廊应进则进原则落到实处,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行为拟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即:管线权属单位在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相邻位置新(改、扩)建规划纳入管廊的自有管线,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立项审批,财政部门不予纳入预算管理,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安排城建计划,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沈阳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审批手续和道路挖掘许可审批手续,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审定交通导改措施,沈阳市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沈阳市政府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管线入廊工作。
 
  (六)关于附则。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确定了政策参照执行区域、释法部门和有效时限。沈阳市“一市两县”可参照执行本规定,本规定自2017年7月19日印发之日起施行,并由沈阳市建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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