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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发布时间:2019-09-30 新闻来源:厦门晚报0 浏览次数:101174
2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李本年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部法规与我们每个人、每个单位的关系都十分密切,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信用信息的归集;二是关于联合奖惩;三是关于信用产业的促进发展。”
 
  类似违法停车的轻微违法行为会被记录下来,影响个人的信用评价吗?法规草案经过市人大常委会的四次审议,对于哪些信息应纳入归集范围一直是审议的焦点。李本年说,从保护社会信用主体权益的角度出发,既要“应归尽归”,又要防止“无序乱归”。
 
  条例第8条规定,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实行目录管理,6类信息必须纳入目录中。但是,对自然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或者自然人违法行为轻微(比如违法停车),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编制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并且编制的目录草案须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6类信息须纳入信用信息目录
 
  1.用于识别社会信用主体的基础信息;
 
  2.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反映社会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3.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反映社会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4.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
 
  5.受到表彰奖励以及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的信息;
 
  6.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纳入目录管理的其他信息。
 
  失信惩戒措施具体内容
 
  在行政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在行政管理中不适用社会信用承诺等便利化措施;
 
  在政府采购、公共资源配置、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作相应限制;
 
  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支持以及参与表彰奖励;
 
  限制出境、限制乘坐高级交通工具、限制购买不动产以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消费等;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限制进入特定市场、行业或者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国家、省、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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