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招标投标企业信用评价与公示平台
受理热线:4000-833-315(企业信用的征集、评定)

法律法规 首页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3-07-03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10256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2月2日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法院公告

  《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2月2日由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

  2015年2月16日

  为了及时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提高审判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条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等规定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再审。不得因指令再审而降低再审启动标准,也不得因当事人反复申诉将依法不应当再审的案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条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一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九)项裁定再审的;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 审法院作出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

  (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 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裁定再审的,应当提审。

  第三条 虽然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可以指令再审的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审:

  (一)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

  (二)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三)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再审管辖权的;

  (五)需要统一法律适用或裁量权行使标准的;

  (六)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形。

  第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一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但原审人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级人民法院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第五条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 审人民法院有下列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 百七十条 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 审人民法院重审:

  (一)原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二)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三)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五)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第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应当在裁定书中阐明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具体理由。

  第七条 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再审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判。对方当事人在再审庭审辩论终结前也提出再审请求的,应一并审理和裁判。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构成另案诉讼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

  第八条 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原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的,按照《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变更其在原审中的诉讼主张、质证及辩论意见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据,理由不成立或证据不充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审判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免责声明:本站文章系本站从互联网搜集整理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上一篇: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下一篇:辽宁沈阳浑南区:为八旬老人撑起“晚晴天”

欢迎来到全国招标投标企业信用评价与公示平台!

用户登陆 | 用户注册 | 代理登陆

习近平总书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强社会诚信建设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强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党委书记周小川:关于信用评级的若干问题及展望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

国家发改委致函感谢 政信研究院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免责声明:本站文章系本站从互联网搜集整理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上一篇: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下一篇:辽宁沈阳浑南区:为八旬老人撑起“晚晴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