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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
发布时间:2019-09-29 新闻来源:河南日报0 浏览次数:101100
  合同违约、商业欺诈、法院判决不执行……这些不诚信行为,拟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其在政府采购、国有土地招标、任职等方面将处处受限。5月28日,《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我省将立法保护社会诚信行为。
 
 
   A、这些都算社会信用信息
 
  条例草案将社会信用信息分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两类,并列举了6项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内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也包括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等。市场信用信息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不论是犯罪记录等公共信用信息内容,还是共享单车记录、支付宝“芝麻分”等市场信用信息,都属于社会信用信息。社会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公示、政务共享、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
 
  B、信用联合奖惩,失信者将处处受限
 
  信用联合奖惩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运行机制。条例草案规定了联合奖惩对象的认定标准、认定过程以及实施联合奖惩的原则、范围、措施等。
 
  根据条例草案,信用主体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将其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严重违背科研教育诚信要求的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将受到失信联合惩戒,包括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或者禁止进入相关市场和相关行业;限制相关任职资格;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限制享受相关公共服务或政策性扶持资助;限制高消费等。
 
  C、违法获取、出售社会信用信息将受重罚
 
  条例草案明确,社会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共享、披露、查询、使用等活动,应当合法、客观、及时、必要、安全,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根据条例草案,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若有违法采集、归集社会信用信息,违法获取和出售社会信用信息,篡改、虚构、泄露社会信用信息,未按照规定报送社会信用信息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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