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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企业黑名单:福建惠康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09-29 新闻来源:最高法0 浏览次数:102150
失信黑名单-法人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8)闽0582执11236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福建惠康食品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吴庆鸿
执行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福建
执行依据文号:(2017)闽05民初1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福建惠康食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内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4999575.27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自2015年10月21日起,按编号为平银晋江贷字20141231第301号、平银晋江贷字20150104第302号、平银晋江贷字20150615第301号《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均计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二、被告福建惠康食品有限公司、晋江鸿源食品原料商贸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内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汇票垫款本金9988789.16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本金6993063.79元的利息、罚息按编号平银晋江贴字20150109第301号《汇票贴现合同》的约定计算,本金2995725.37元的利息、罚息按编号平银晋江贴字20150112第301号《汇票贴现合同》的约定计算,均计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三、被告晋江光大包装有限公司、晋江耀邦印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全部债务在债务本金人民币4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晋江光大包装有限公司、晋江耀邦印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惠康食品有限公司、晋江鸿源食品原料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吴庆鸿、吴雪丽、吴绳表、吴尚海均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庆鸿、吴雪丽、吴绳表、吴尚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惠康食品有限公司、晋江鸿源食品原料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19/09/20
立案时间:2018/12/11
已履行部分:暂无
未履行部分:暂无
最新更新日期:2019/09/20
 
失信黑名单-法人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8)闽0582执1055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福建惠康食品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吴尚海
执行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福建
执行依据文号:(2017)闽0582民初81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晋江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黄达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借款本金11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其中截至2017年7月17日已拖欠的利息、罚息、复息为149490.05元,另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应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另行计付);二、被告黄达莉不履行前述债务时,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有权以被告福建惠康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座落于晋江市罗山街道后林社区工业西区41号(详见:房屋所有权号:晋房权证罗山字第00609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晋国用(2011)第01570号)的房地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福建惠康食品有限公司在承担了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抵押担保责任范围内向被告黄达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4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8022.5元,由黄达莉、福建惠康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18/08/06
立案时间:2018/01/29
已履行部分:暂无
未履行部分:暂无
最新更新日期:2018/10/10
 
失信黑名单-法人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6)闽0582执4131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福建惠康食品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吴庆鸿
执行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福建
执行依据文号:(2016)闽0582民初42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晋江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福建惠康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通用(福建)电梯有限公司电梯定制、安装、改装费用57000元,并支付其中44500元自2013年8月1日起、其中12500元自2014年6月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福建惠康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通用(福建)电梯有限公司电梯维修、保养服务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通用(福建)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17/12/13
立案时间:2016/08/17
已履行部分:暂无
未履行部分:暂无
最新更新日期:2018/10/10
 
失信黑名单-法人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9)闽0582执5262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福建惠康食品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吴尚海
执行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福建
执行依据文号:(2018)闽0582民初87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晋江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福建惠康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晋江爱乐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消费款22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5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二、被告福建惠康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晋江爱乐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7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19/09/11
立案时间:2019/06/13
已履行部分:暂无
未履行部分:暂无
最新更新日期:2019/09/11
 
失信黑名单-法人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8)闽0581执3220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福建惠康食品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吴尚海
执行法院:石狮市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福建
执行依据文号:(2017)闽0581民初1635号;(2018)闽05民终7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石狮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847770.81元及承兑垫款本金600万元及罚息1527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19/08/28
立案时间:2018/07/13
已履行部分:暂无
未履行部分:暂无
最新更新日期:2019/08/28
 
失信黑名单-法人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8)闽0582执8388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福建惠康食品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吴尚海
执行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福建
执行依据文号:(2015)晋民初字第55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晋江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丁培晶、丁茂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庄聪海借款5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3日至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丁培晶、丁茂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庄聪海花费的律师费3万元。三、被告吴雪丽、晋江市正义轻工鞋塑有限公司、福建惠康食品有限公司、晋江超凯鞋材有限公司、丁雪晶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雪丽、晋江市正义轻工鞋塑有限公司、福建惠康食品有限公司、晋江超凯鞋材有限公司、丁雪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丁茂利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19/04/08
立案时间:2018/09/12
已履行部分:暂无
未履行部分:暂无
最新更新日期:2019/04/08
 
失信黑名单-法人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6)闽0582执01686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福建惠康食品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吴尚海
执行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福建
执行依据文号:(2015)晋民初字第87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晋江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福建惠康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洪少艺借款7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972元,由原告洪少艺负担972元,被告福建惠康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16/07/11
立案时间:2016/03/29
已履行部分:— —
未履行部分:— —
最新更新日期:2018/10/10
 
失信黑名单-法人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9)闽0582执40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福建惠康食品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吴尚海
执行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福建
执行依据文号:(2018)闽0582民初109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晋江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福建惠康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南省文昌南椰实业有限公司货款329085元及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36元,减半收取计3118元,由被告福建惠康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19/03/27
立案时间:2019/01/02
已履行部分:暂无
未履行部分:暂无
最新更新日期:2019/03/27
 
失信黑名单-法人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9)闽0582执恢1145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福建惠康食品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吴尚海
执行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福建
执行依据文号:(2017)闽0582民初81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晋江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黄达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借款本金11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其中截至2017年7月17日已拖欠的利息、罚息、复息为149490.05元,另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应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另行计付);二、被告黄达莉不履行前述债务时,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有权以被告福建惠康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座落于晋江市罗山街道后林社区工业西区41号(详见:房屋所有权号:晋房权证罗山字第00609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晋国用(2011)第01570号)的房地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福建惠康食品有限公司在承担了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抵押担保责任范围内向被告黄达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4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8022.5元,由黄达莉、福建惠康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19/08/22
立案时间:2019/04/25
已履行部分:暂无
未履行部分:暂无
最新更新日期:2019/08/22
 
失信黑名单-法人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6)闽0582执5725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福建惠康食品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 —
执行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福建
执行依据文号:(2016)闽0582民初7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null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暂无
发布时间:2017/03/01
立案时间:2016/11/08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
最新更新日期:201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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