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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企业黑名单:贵州鑫盛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19-09-29 新闻来源:最高法0 浏览次数:101546
失信黑名单-法人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7)黔0521执685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贵州鑫盛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黄宗均
执行法院:大方县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贵州
执行依据文号:(2016)黔0521民初28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大方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详见(2016)黔0521民初2896号民事判决书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7/10/04
立案时间:2017/07/31
已履行部分:暂无
未履行部分:暂无
最新更新日期:2018/10/10
 
失信黑名单-法人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7)黔0521执恢133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贵州鑫盛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黄宗均
执行法院:大方县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贵州
执行依据文号:(2016)黔0521民初14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大方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详见(2016)黔0521民初1484号民事调解书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17/10/02
立案时间:2017/07/27
已履行部分:暂无
未履行部分:暂无
最新更新日期:2018/10/10
 
失信黑名单-法人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7)黔0521执11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贵州鑫盛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黄宗均
执行法院:大方县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贵州
执行依据文号:(2016)黔0521民初24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贵州鑫盛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静截止2016年9月26日的逾期交付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违约金25466元,2016年9月27日起实际教父之日的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二、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467元,由被告贵州鑫盛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19元,原告张静负担14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发布时间:2017/04/10
立案时间:2017/01/09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
最新更新日期:2018/10/10
 
失信黑名单-法人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8)黔0521执289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贵州鑫盛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黄宗均
执行法院:大方县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贵州
执行依据文号:(2016)黔0521民初33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大方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详见(2016)黔0521民初3356号民事调解书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发布时间:2018/09/28
立案时间:2018/02/26
已履行部分:暂无
未履行部分:暂无
最新更新日期:2018/10/10
 
失信黑名单-法人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9)黔0521执593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贵州鑫盛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黄宗均
执行法院:大方县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贵州
执行依据文号:(2016)黔0521民初18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大方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判决如下:被告贵州鑫盛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任鹏飞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违约金23414元,并按合同约定从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3元,由被告贵州鑫盛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3元,原告任鹏飞负担18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9/09/10
立案时间:2019/03/26
已履行部分:暂无
未履行部分:暂无
最新更新日期:2019/09/10
 
失信黑名单-法人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6)川0522执957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贵州鑫盛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黄宗均
执行法院:合江县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四川
执行依据文号:(2016)川0522民初2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合江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贵州鑫盛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泽铜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向原告程谦益偿还借款本金1420000元、借期利息25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从2015年7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被告贵州鑫盛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泽铜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在履行上述支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发布时间:2017/03/01
立案时间:2016/10/19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
最新更新日期:2018/10/10
 
失信黑名单-法人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8)黔0521执777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贵州鑫盛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黄宗均
执行法院:大方县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贵州
执行依据文号:(2016)黔0521民初16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大方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贵州鑫盛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欧焜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人民币11505.70元,并从2014年10月31日起每日按照购房款人民币359553.00元的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至向原告欧焜交付商品房所有权的有关文书之日止。原告欧焜减半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1.00元,由被告贵州鑫盛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发布时间:2018/12/25
立案时间:2018/06/21
已履行部分:暂无
未履行部分:暂无
最新更新日期:2018/12/25
 
失信黑名单-法人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8)黔0521执1018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贵州鑫盛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黄宗均
执行法院:大方县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贵州
执行依据文号:(2016)黔0521民初19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大方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贵州鑫盛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林中银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违约金15834元,并按合同约定从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林中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林中银减半交纳的案件受理费520元,由被告贵州鑫盛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元,原告林中银负担32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8/12/29
立案时间:2018/08/30
已履行部分:暂无
未履行部分:暂无
最新更新日期:2018/12/29
 
失信黑名单-法人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7)黔0521执684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贵州鑫盛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黄宗均
执行法院:大方县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贵州
执行依据文号:(2016)黔0521民初28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大方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详见(2016)黔0521民初2897号民事判决书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发布时间:2017/11/30
立案时间:2017/07/31
已履行部分:暂无
未履行部分:暂无
最新更新日期:2018/10/10
 
失信黑名单-法人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7)黔0521执228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贵州鑫盛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黄宗均
执行法院:大方县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贵州
执行依据文号:(2016)黔0521民初28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贵州鑫盛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胡加永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违约金18692元,并按合同约定从2016年9月19日其计算至实际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之日止。原告胡加永减半缴纳的案件受理费66元,由被告贵州鑫盛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发布时间:2017/12/17
立案时间:2017/03/15
已履行部分:暂无
未履行部分:暂无
最新更新日期:201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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