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企业黑名单:晋江毅凯贸易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09-29 新闻来源:最高法0 浏览次数:101967
失信黑名单-法人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8)闽0582执11309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晋江毅凯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黄秀端
执行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福建
执行依据文号:(2015)泉民初字第5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晋江毅凯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福埔支行出口押汇本金1593529.06美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自每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收回全部债权之日止)。二、被告晋江毅凯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福埔支行律师费人民币15000元。三、被告泉州亦成鞋服有限公司、庄少伟、吴传录、姜奕斌对被告晋江毅凯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晋江毅凯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19/09/20
立案时间:2018/12/12
已履行部分:暂无
未履行部分:暂无
最新更新日期:2019/09/20
失信黑名单-法人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9)闽0582执恢1060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晋江毅凯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庄少伟
执行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福建
执行依据文号:(2015)晋民初字第78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晋江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晋江毅凯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陈埭支行借款本金47.67万美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计付);二、被告福建汇强快递有限公司、泉州亦成鞋服有限公司、福建柏信贸易有限公司、庄少伟、吴传录、姜亦斌、庄丽雅、吴清伟、庄惠灵、吴明哲在人民币300万元的最高保证额度内对被告晋江毅凯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晋江毅凯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76元,由原告负担2576元,十一被告共同负担3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19/05/28
立案时间:2019/04/22
已履行部分:暂无
未履行部分:暂无
最新更新日期:2019/05/28
失信黑名单-法人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7)闽0582执705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晋江毅凯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庄少伟
执行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福建
执行依据文号:(2015)晋民初字第78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晋江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晋江毅凯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陈埭支行借款本金47.67万美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计付);二、被告福建汇强快递有限公司、泉州亦成鞋服有限公司、福建柏信贸易有限公司、庄少伟、吴传录、姜亦斌、庄丽雅、吴清伟、庄惠灵、吴明哲在人民币300万元的最高保证额度内对被告晋江毅凯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晋江毅凯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76元,由原告负担2576元,十一被告共同负担3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18/06/05
立案时间:2017/02/08
已履行部分:暂无
未履行部分:暂无
最新更新日期:2018/10/10
失信黑名单-法人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6)闽0582执01615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晋江毅凯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黄秀端
执行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福建
执行依据文号:(2015)晋民初字第44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晋江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晋江毅凯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林玉芬借款12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被告福建柏信贸易有限公司和吴明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晋江毅凯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晋江毅凯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林玉芬律师代理费6000元;四、驳回原告林玉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16/05/10
立案时间:2016/03/24
已履行部分:— —
未履行部分:— —
最新更新日期:2018/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