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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企业黑名单: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09-29 新闻来源:最高法0 浏览次数:101547
失信黑名单-法人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8)皖0225执1232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卢英鹏
执行法院:无为县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安徽
执行依据文号:(2018)皖0225民初13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安徽乔氏铜业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归还原告安徽省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沟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以及自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8月9日按年利率8.2175%计算的利息和自2017年8月10日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12.32625%计算的罚息;二、被告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乔秋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400元,由被告安徽乔氏铜业有限公司、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乔秋褔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发布时间:2018/11/05
立案时间:2018/07/10
已履行部分:暂无
未履行部分:暂无
最新更新日期:2018/11/05
 
失信黑名单-法人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8)皖0225执842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卢英鹏
执行法院:无为县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安徽
执行依据文号:(2017)皖0225民初43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沟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以及自2016年10月11日至2016年11月16日按年利率7.8735%计算的利息和自2016年11月17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81025%计算的罚息;二、若被告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沟支行在5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卢英鹏、王红军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6号院1号楼18层3单元2103、2105的房产(房地权证:X京房权证海字第431671号、第431649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卢英鹏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被告卢英鹏、王红军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被告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卢英鹏、王红军共同负担。(上述款项可汇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账号:100502498300019999,开户名称:无为县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18/07/11
立案时间:2018/04/02
已履行部分:暂无
未履行部分:暂无
最新更新日期:2018/10/10
 
失信黑名单-法人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7)皖0225执1392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卢英鹏
执行法院:无为县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安徽
执行依据文号:(2017)皖0225民初34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芜湖航宇特种电缆有限公司货款16万元;二、被告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芜湖航宇特种电缆有限公司货款100820.9元;三、案件受理费5212元,减半收取2606元,由原告芜湖航宇特种电缆有限公司负担1303元,由被告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03元;四、双方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18/04/12
立案时间:2017/12/04
已履行部分:暂无
未履行部分:暂无
最新更新日期:2018/10/10
 
失信黑名单-法人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8)皖0181执1018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卢英鹏
执行法院:巢湖市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安徽
执行依据文号:(2018)皖0181民初7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巢湖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付款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18/05/03
立案时间:2018/04/24
已履行部分:暂无
未履行部分:暂无
最新更新日期:2018/10/10
 
失信黑名单-法人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7)皖0225执1329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卢英鹏
执行法院:无为县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安徽
执行依据文号:(2017)皖0225民初31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安徽瑞之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50万元借款,并承担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可汇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无为县支行,账号:100502498300019999,开户单位无为县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18/04/11
立案时间:2017/11/08
已履行部分:暂无
未履行部分:暂无
最新更新日期:2018/10/10
 
失信黑名单-法人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8)苏0115执951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卢英鹏
执行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江苏
执行依据文号:(2016)苏0115民初108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451990.5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18/04/10
立案时间:2018/02/02
已履行部分:暂无
未履行部分:暂无
最新更新日期:2018/10/10
 
失信黑名单-法人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9)皖0202执2895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卢英鹏
执行法院: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安徽
执行依据文号:(2018)皖0202民初16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对被申请人无为县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00万元存款(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无为支行账号20000216928510300000163,保全金额150万元,无为农商行账号20000216928510300000059,保全金额50万元)予以冻结。二、对被申请人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在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应收账款70万元(成都地铁7号线8标、福州地铁、深圳地铁11号、连盐铁路四电集成、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电器材分公司)予以冻结。需要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19/08/19
立案时间:2019/08/13
已履行部分:暂无
未履行部分:暂无
最新更新日期:2019/08/19
 
失信黑名单-法人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8)皖0225执716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卢英鹏
执行法院:无为县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安徽
执行依据文号:(2017)皖0225民初29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告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无为县广汇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29万元,并以该借款为基数支付自2016年9月27日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2、被告卢英鹏、王红军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卢英鹏、王红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15元,由被告被告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卢英鹏、王红军共同负担。(上述款项可汇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帐号:100502498300019999,开户单位:无为县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18/09/04
立案时间:2018/03/13
已履行部分:暂无
未履行部分:暂无
最新更新日期:2018/10/10
 
失信黑名单-法人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8)皖0225执528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卢英鹏
执行法院:无为县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安徽
执行依据文号:(2018)皖02民终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安徽瑞之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5154516.13元及以5154516.13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卢英鹏对被告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述借款本息承担质押反担保责任。对其质押的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500万股股权进行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安徽瑞之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32元减半收取24116元,由被告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卢英鹏负担。(上述款项可汇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无为县支行,账号:100502498300019999,开户单位:无为县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18/11/15
立案时间:2018/02/28
已履行部分:暂无
未履行部分:暂无
最新更新日期: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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