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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企业黑名单:江苏东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09-29 新闻来源:最高法0 浏览次数:101311
失信黑名单-法人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5)泰兴执字第03409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江苏东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王朝东
执行法院:兴化市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江苏
执行依据文号:(2014)泰兴商初字第007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于2015年6月23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息369.48万元,原告放弃2014年3月28日至2015年6月23日期间的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16/06/29
立案时间:2015/07/30
已履行部分:— —
未履行部分:— —
最新更新日期:2018/10/10
 
失信黑名单-法人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6)苏1281执63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江苏东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王朝东
执行法院:兴化市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江苏
执行依据文号:(2015)泰中执恢字第000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江苏东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20万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76767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0547元;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江苏东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并设定抵押的机械设备经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王朝东、校粉珍、兴化市华兴机电有限公司对上述偿还义务在申请执行人行使完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权后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17/09/14
立案时间:2016/01/05
已履行部分:暂无
未履行部分:暂无
最新更新日期:2018/10/10
 
失信黑名单-法人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7)苏1281执2630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江苏东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王朝东
执行法院:兴化市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江苏
执行依据文号:(2014)泰兴商初字第007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江苏东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江苏澳托斯铝业有限公司货款428001.97元,并向原告江苏澳托斯铝业有限公司开具价税合计为1914474元的增值税发票。二、被告江苏东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给原告江苏澳托斯铝业有限公司货款74842.67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201101040058888)。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18/07/04
立案时间:2017/06/12
已履行部分:暂无
未履行部分:暂无
最新更新日期:2018/10/10
 
失信黑名单-法人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6)苏1281执3554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江苏东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
执行法院: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江苏
执行依据文号:(2015)泰兴商初字第007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王朝东、校粉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本金274458.37元,利息(至2015年11月30日为50937.37元;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偿清日止,依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领用合约规定的标准所应承担的利息、滞纳金)二、被告江苏东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朝东应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江苏东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王朝东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29元,公告费200元,合计5959元,由被告王朝东、校粉珍、东祥公司负担。因公告费200元已由原告垫付,故由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主文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帐号:10-201101040668868)。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发布时间:2016/12/30
立案时间:2016/08/30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
最新更新日期:2018/10/10
 
失信黑名单-法人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6)苏1281执3082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江苏东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 —
执行法院:兴化市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江苏
执行依据文号:(2015)泰兴商初字第001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江苏东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兴化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5年8月20日为91.815961万元,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6%计算罚息)。二、被告兴化市华兴机电有限公司、王朝东、校粉珍、王建祥、马苏琴、黄骐对被告江苏东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兴化市华兴机电有限公司、王朝东、校粉珍、王建祥、马苏琴、黄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东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943.5元,公告费200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其中,公告费200元原告已垫付,由七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主文时一并给付原告,案件受理费38943.5元由七被告直接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201101040058888)。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发布时间:2017/01/22
立案时间:2016/08/03
已履行部分:— —
未履行部分:— —
最新更新日期:2018/10/10
 
失信黑名单-法人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5)泰兴执字第02415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江苏东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王朝东
执行法院:兴化市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江苏
执行依据文号:(2014)泰兴商初字第005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代偿款2152700.6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16/01/21
立案时间:2015/05/11
已履行部分:— —
未履行部分:— —
最新更新日期:2018/10/10
 
失信黑名单-法人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5)泰兴执字第04117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江苏东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王朝东
执行法院:兴化市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江苏
执行依据文号:(2015)泰兴商初字第001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偿还原告货款10578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16/03/24
立案时间:2015/10/10
已履行部分:— —
未履行部分:— —
最新更新日期:2018/10/10
 
失信黑名单-法人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4)泰兴执字第03665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江苏东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不详
执行法院:兴化市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江苏
执行依据文号:(2014)泰海商初字第04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利息41473.3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16/01/05
立案时间:2014/12/10
已履行部分:— —
未履行部分:— —
最新更新日期:201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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