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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企业黑名单: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09-29 新闻来源:最高法0 浏览次数:101307
失信黑名单-法人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7)津0106执449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林开勇
执行法院: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天津
执行依据文号:(2016)津0106民初15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天津鑫弘善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村支行借款本金4057662.88元,利息713815.23元(截止至2016年1月3日),共计4771478.11元,并以借款本金4057662.88元为基数,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村支行支付自2016年1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所产生的罚息和复利(依照编号为2013(小)-013号《小企业借款合同》计算);二、被告天津鑫殷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群吉商贸有限公司在编号为2013(小联)-004号《最高额联保合同》约定的最高额联保价值范围内对被告天津鑫弘善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天津民兴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李木贵、王雄珍对被告天津鑫弘善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9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0532元,由被告天津鑫弘善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鑫殷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群吉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天津民兴担保有限公司、李木贵、王雄珍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17/10/07
立案时间:2017/02/28
已履行部分:暂无
未履行部分:暂无
最新更新日期:2018/10/10
 
失信黑名单-法人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7)津0106执464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林开勇
执行法院: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天津
执行依据文号:(2016)津0106民初15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天津承揭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村支行借款本金4035755.9元,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572613.22元(截至2016年1月3日),并依照编号为2013(小)-024号《小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村支行支付自2016年1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所产生的罚息、复利;二、被告天津茂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正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佰优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在编号为2013(小联)-007号《最高额联保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被告天津承揭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天津民兴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揭锦文对被告天津承揭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均由被告天津承揭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茂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正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佰优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民兴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揭锦文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发布时间:2017/04/18
立案时间:2017/02/28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
最新更新日期:2018/10/10
 
失信黑名单-法人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7)津0106执448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林开勇
执行法院: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天津
执行依据文号:(2016)津0106民初13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天津运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村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610827.32元,截止至2016年1月3日的利息1306041.30元,合计人民币7916868.62元及自2016年1月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编号为2013(小保)-015号《小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天津潭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天津潭弘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天津民兴担保有限公司、江富旺、刘敏对于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218元、保全费5000元及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被告天津运泰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潭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天津潭弘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天津民兴担保有限公司、江富旺、刘敏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发布时间:2017/04/18
立案时间:2017/02/28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
最新更新日期:2018/10/10
 
失信黑名单-法人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6)津0106执1564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林开勇
执行法院: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天津
执行依据文号:(2015)红民初字第45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天津市谭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村支行借款本金3749039.93元,利息847441.71元(截止至2015年7月1日),共计4596481.64元,并以借款本金3749039.93元为基数,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村支行支付自2015年7月2日起至本案之债实际清偿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依照《小企业借款合同》计算);二、被告天津崇茂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硕丰盈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丹菁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在《最高额联保合同》约定的最高额联保价值范围内对被告天津市谭源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天津民兴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肖基旺、李美珍对被告天津市谭源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9132元,由被告天津市谭源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崇茂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硕丰盈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丹菁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民兴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肖基旺、李美珍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16/08/16
立案时间:2016/08/03
已履行部分:— —
未履行部分:— —
最新更新日期:2018/10/10
 
失信黑名单-法人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6)津0106执1565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林开勇
执行法院: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天津
执行依据文号:(2015)红民初字第45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天津硕丰盈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村支行借款本金5996663.81元,利息1315667.93元(截止至2015年7月1日),共计7312331.74元,并以借款本金5996663.81元为基数,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村支行支付自2015年7月2日起至本案之债实际清偿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依照《小企业借款合同》计算);二、被告天津市谭源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崇茂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丹菁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在《最高额联保合同》约定的最高额联保价值范围内对被告天津硕丰盈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天津民兴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范伟伟、廖金珠对被告天津硕丰盈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9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8546元,由天津硕丰盈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谭源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崇茂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丹菁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民兴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范伟伟、廖金珠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16/08/16
立案时间:2016/08/03
已履行部分:— —
未履行部分:— —
最新更新日期:2018/10/10
 
失信黑名单-法人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6)津02执00007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林开勇
执行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天津
执行依据文号:(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31792430.6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16/04/30
立案时间:2016/01/06
已履行部分:— —
未履行部分:— —
最新更新日期:2018/10/10
 
失信黑名单-法人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6)津02执00006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林开勇
执行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天津
执行依据文号:(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32362039.8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16/04/30
立案时间:2016/01/06
已履行部分:— —
未履行部分:— —
最新更新日期:2018/10/10
 
失信黑名单-法人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6)津02执00005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林开勇
执行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天津
执行依据文号:(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31791830.6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16/04/30
立案时间:2016/01/06
已履行部分:— —
未履行部分:— —
最新更新日期:2018/10/10
 
失信黑名单-法人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6)津02执00004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林开勇
执行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天津
执行依据文号:(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31797830.6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16/04/30
立案时间:2016/01/06
已履行部分:— —
未履行部分:— —
最新更新日期:2018/10/10
 
失信黑名单-法人
数据来源:最高法
案号:(2017)津0106执145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林开勇
执行法院: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地域名称:天津
执行依据文号:(2015)红民初字第48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天津崇茂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村支行借款本金3374135.94元、利息705612.30元(截至2015年7月1日),共计4079748.24元,并依照《小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村支行支付自2015年7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二、被告天津市谭源贸易有限公司、天津硕丰盈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丹菁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在《最高额联保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被告天津崇茂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天津民兴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范圣华、胡伟兰对被告天津崇茂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按实际发生数额为准),均由被告天津崇茂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谭源贸易有限公司、天津硕丰盈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丹菁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民兴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范圣华、胡伟兰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发布时间:2017/04/05
立案时间:2017/01/17
已履行部分:
未履行部分:
最新更新日期:201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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