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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2 新闻来源:宣城市人民政府网0 浏览次数:10148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对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医疗卫生人员给予保障和激励的若干措施》《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障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的若干措施》《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障能源供应的若干措施》《关于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道路物资运输有序通行的若干措施》《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措施》《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工作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4日

  关于对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医疗卫生人员给予保障和激励的若干措施

  一、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委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的通知》(组通〔2020〕3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含经选派直接参与其他省市疫情防治工作的防控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发放时限为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开始至响应终止之间的响应期(以实际在岗天数计算)。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其他省市疫情防治工作的防控人员,发放时限为其出发日期至返回日期。

  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按文件规定的范围统计发放名册,上报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市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复核批准。同级财政部门据此安排补助资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据实发放。市属医疗卫生机构临时性工作补助由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

  二、对参与疫情一线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一次性慰问补助。聚焦一线中的一线,对参与疫情一线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即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确定的一类一档人员中,连续奋战、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并对其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的医护防疫人员(含经选派直接参与其他省市疫情防治工作的防控人员),在享受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6000元的一次性慰问补助。一次性慰问补助发放程序同临时性工作补助,要确保发放对象合规、有据、精准。市直具体发放对象名单由市卫健委审核确定。各地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从省财政拨付的疫情防控补助资金中列支。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在开展此类工伤认定时,要开辟绿色通道,坚持特事特办、随报随办、简化程序、快速认定、立办立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卫生健康、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

  四、鼓励有关保险机构赠送专属保险保障。鼓励宣城市辖区内保险公司,对我市参与疫情防控医护人员和选派参与其他省市疫情防治人员,捐赠保险产品和服务,适当扩展保险责任范围,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保障范围,对因疫情感染发生意外的,给予相应的保险赔付。鼓励有关保险机构针对本次疫情的保险理赔取消定点医院、自费药、等待期、免赔额等限制,为疫情防控医疗卫生人员提供温暖、高效、便捷的保险服务。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会同市卫健委、市红十字会、宣城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及有关保险机构按规定落实。

  五、疫后免费体检和休养。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市及各县市区要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安排参与疫情一线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免费体检工作,并结合实际给予带薪休养休假。市直参与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的工作相关人员由市级统一组织安排集中休养,各县市区人员由所在地组织安排。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

  六、给予嘉奖奖励。将医疗卫生人员在疫情防控救治工作中的表现作为职称评审中医德医风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疫情防控救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医疗卫生人员,可免予卫生系列职称资格考试直接申报上一级职称,并在职称评审时优先推荐,岗位聘用时优先聘用,可破格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在市政府特殊津贴等各类荣誉评选中予以倾斜。对在疫情防控一线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可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记功和嘉奖奖励,并给予及时性表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卫生健康、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

  七、加强对一线医务人员的人文关怀。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硬件设施改造,改善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合理安排医务人员作息时间,做好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伤害医务人员的,要坚决依法严肃查处,维护正常医疗卫生秩序,为医务人员创造更加安全的执业环境。要及时了解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在家庭生活中遇到的困难,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重点做好生活保障、心理保障、人文保障、安全保障和其他保障,及时有效为一线医务人员解决后顾之忧。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障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的若干措施

  一、保障主副食品生产能力

  1.增加蔬菜供给。跟踪监测蔬菜生产供应情况,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等蔬菜生产经营主体指导服务,统筹安排好产品结构和生产布局,丰富品种类型,落实标准化生产栽培技术,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保障蔬菜市场均衡稳定供应。积极调运和储备蔬菜种子,指导育苗企业有序开展种苗集中生产供应,确保及时播种定植。(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抓好肉蛋奶生产。持续推进生猪稳产保供,加快生猪规模化养殖、金融保险等政策措施落地,加快恢复生猪生产,增加牛羊肉产出,加强冷冻肉及奶制品等储备。稳定禽蛋生产,规范家禽集中屠宰场建设。安排规模种养生产主体和饲料、屠宰、种畜禽、畜产品加工包装材料等生产加工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加快恢复产能,帮助解决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保障“菜篮子”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加工等相关企业正常运行。(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加强粮油保障。建立市粮油供应应急保障工作机制,强化统筹调度,做好应急预案,确保粮油供应不出任何问题。协调解决复工企业困难。实行粮油市场监测日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成品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化情况,确保粮油市场供应不脱销、不断档。(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畅通主副食品流通渠道

  4.保障运输畅通。疫情防控期间,将蔬菜(包括瓜果、食用菌)、肉蛋奶、畜禽及产品、水产品、粮油等重要生活物资及种畜禽、仔畜、禽苗纳入应急运输保障“绿色通道”。对主副食品流通企业及时发放“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优先便捷通行。保障种子、种苗、农药、化肥、农膜、饲料(包括饲草和玉米、豆粕等饲料原料)、兽药(含兽药原料及包装材料)、畜产品加工包装材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机械以及紧缺物资运输通畅,严禁以无通行证和其他不正当理由,对车辆进行劝返或禁止通行。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确保通往交易市场、蔬菜基地和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等场所的交通通畅。(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警支队,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创新流通模式。支持传统商贸主体电商化、数字化改造升级,引导主副食品供应模式创新、渠道多元。进一步完善城乡邮政快递网点建设,畅通邮政快递渠道,确保小区快递便捷送达和收寄。顺应疫情防控需求,鼓励流通企业利用互联网开展配菜、订购等个性化服务,大力发展新零售和不见面销售。(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确保主副食品市场供应平稳

  6.扩大市场供应。组织超市加大货源采购、调运、配送、补货力度,提高补货补架频次,做到存货在店、存货在架。引导超市降低准入门槛采购本地产品,设置本地生鲜产品平价专营区和冰鲜禽类专柜。支持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提高采购本地农产品比例,加大外地菜采购力度。各地要组织足够人员每天看市场、查缺货,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解决。提前做好学校、大型厂矿企业的供应安排,组织生产基地直接供应和配送,做好疫情管控小区的主副食品无接触配送。督促鼓励商贸流通企业进一步拓宽货源,积极开拓采购渠道。综合评估超市、便利店等生活必需品供应网点的防控措施、群众需求和供应能力,稳定和鼓励正常营业,不能搞“一刀切”,统筹疫情防控和方便群众。(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强化监测预警。进一步加强主副食品价格监测,实施量价同步监测,织细织密价格监测网。推进价格巡查,深入田间地头、市场菜店,动态跟踪摸排第一手情况。积极开展精准预测研判,实施预先和适时调控。加大主副食品市场的保供信息披露,妥善回应热点难点问题,释放供应充足、价格总体平稳的信号,稳定民心,坚定信心,稳定市场预期。增加平价蔬菜、肉禽蛋及粮油供应,全面运营农副产品平价店。严厉查处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将相关企业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

  8.增强财税支持。全面落实应对疫情的各项财政税收政策。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停产停工、关门歇业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鼓励水气供应企业适当降低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用水用气价格,期限为3个月(2020年2月、3月、4月)。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房租、摊位费、市场交易管理费等免收3个月(2020年2月、3月、4月)。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免租金2个月以上的企业房产税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减免。(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加大金融支持。落实专项再贷款支持政策,将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企业纳入全市重点医用物品和重点生活物资企业名单,引导银行机构扩大低利率信贷投放规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优惠利率贷款。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到期还款困难的,予以展期或续贷。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企业的支持力度,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企业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鼓励市县两级政策性担保公司创新担保方式,扩大反抵押范围,为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并在原有担保费率基础上下浮30%以上。(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人行、宣城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加强用工保障。积极帮助主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复工复产,协调解决企业用工需求,引导用工企业和求职者利用互联网对接用工需求。鼓励和引导主副食品生产加工产业链上企业与餐饮、住宿等行业用工富余企业开展企业间用工调剂,积极解决用工难问题。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组织开展“春风行动”,促进返乡务工人员与用工企业精准对接,引导当地劳动力就近就业。对不裁员或少裁员、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主副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严格疫情防护。按规定健全和完善工作场所人员防护制度,认真落实企业经营场所通风、消毒、人流疏导等措施,加强企业员工防疫宣传和教育培训,提高生产经营企业自身的防护意识和能力,确保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安全。积极调配口罩等防疫用品,保障正常运营的大中型超市等生活必需品流通企业。(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督促落实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市级主副食品联席会议机制,落实部门责任,强化市场调控和监管,保障市场供需总体平稳。分解细化各部门工作任务,提升生产加工能力、市场流通能力、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供应保障能力,确保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全链条有序运转。(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障能源供应的若干措施

  一、建立能源供需台账。全面摸排各地区、各行业及重点单位用能需求,建立详细需求台账。加强能源供需形势监测预警和运行调度,及时协调处理能源保供中出现的问题,填平供需缺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敬亭山管委会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城管执法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全力保障有效供给。采取措施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全社会用能需求,遇特殊情况优先保障疫情病患诊治定点医院、应对疫情所需医疗设备和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以及民生用能,保障实行封闭小区、村庄、单位的电力、天然气供应。疫情防控期间,对暂时欠费的居民不停电、不停气,保障群众正常生活。(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城管执法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确保电力稳定供应。电网企业落实“一线一案”措施,加快新建、改建“战疫”医院、疾控中心供电设施建设,加快对疫情所需的医疗用品生产企业新上生产线、扩建厂房电力扩容进度,确保及时提供可靠电力供应;做好企业复工电力供应准备工作,确保随时开工、随时用电。支持燃煤电厂多措并举提高电煤库存,鼓励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存煤,确保不发生无煤停机。协调电厂、煤矿尽快完成年度煤炭供需合同签订。(市经信局)

  四、切实保障油气供应。协调石油天然气供应企业强化运销衔接,有序投放市场资源,保持合理库存。督促加油站、加气站合理安排运营,确需停运的应告知用户就近正常营业的站点。加快天然气储气设施建设,提升储气能力;发挥储气设施供应调节作用,增强供给弹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敬亭山管委会牵头,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城管执法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畅通能源调运通道。发挥各级政府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统筹协调作用,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确保煤炭、电力、成品油、天然气等能源生产、供应、运维车辆通行,急需能源物资使用绿色通道,优先安排电煤运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敬亭山管委会)

  六、强化企业职工保护。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把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加强职工健康检查,加大疫情防护装备保障力度,将防护措施落实到每位职工,严防发生聚集性疫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敬亭山管委会)

  七、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紧盯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压实责任、细化措施,深入开展能源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强化重大风险管控,推动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地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确保不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敬亭山管委会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城管执法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落实能源保供责任。各地、各部门严格落实属地责任、行业主管责任,确保本地区、本行业能源供应平稳有序。督促重点能源企业科学制定计划,精心调度安排,严格执行国家能源价格政策。分级制定能源保供应急预案,根据情况启动,实施有序用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敬亭山管委会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城管执法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关于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道路物资运输有序通行的若干措施

  一、保障公路网通行顺畅。严格落实“一断三不断”的要求,即坚决阻断病毒传播渠道,保障公路交通网络不断、应急运输绿色通道不断、必要的群众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通道不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取封闭高速公路、阻断国省干线公路、硬隔离农村公路等措施,切实保障公路网有序运行。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等经批准设置体温检测点的,要进一步增加防疫监测力量,尽量采取复式检测,实现快检快放,避免造成车辆拥堵。公安交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路面交通管控,及时增派警力进行疏导,确保高速公路右侧应急车道畅通,对非法占用应急车道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必要时,采取警车引导方式,保证应急物资、医患人员运输车辆快速通行。

  二、确保应急物资优先通行。在宣城市域范围内运输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防疫应急物资及医护人员、生产生活物资,凭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防疫应急物资及医护人员、生产生活物资运输车通行证”优先通行。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在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要强化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车辆的服务保障,确保做到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利通行“三不一优先”。各收费公路经营单位要开通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绿色通道”,对持有统一式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承担运输任务及空载返程的车辆,一律免收通行费。

  疫情防控时期,蔬菜(瓜果、食用菌)、肉蛋奶、畜禽及产品、水产品、粮油等重要生活物资及种禽畜、仔畜、禽苗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按照上述政策执行。

  对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等国家规定的四类特种车辆无需办理通行证,直接测温通行。

  三、保障邮政快递业车辆运输畅通。交通运输部门要将邮政(含邮政外协车辆)、快递车辆纳入疫情防控及运输应急、生活和重要生产物资的车辆管理,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顺畅通行的紧急通知》要求,对执行应急物资运输任务的邮政、快递车辆落实“三不一优先”政策。特别是对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及防疫物资绿色通道运输的邮政车辆,按规定保障通行。各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不得非法禁止或限制邮政、快递车辆正常通行(包括始发或途经重点疫情地的邮政、快递运输车辆),不得随意扣押邮件、快件、车辆及驾押人员。

  邮政管理部门要督促邮政、快递企业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加强运输工具及邮件快件的消毒、通风工作。要认真做好从业人员健康监测,作业期间一律佩戴口罩。

  四、统筹做好其他生产物资运输。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一断三不断”要求,保障货物运输畅通,优先保障电煤、油气、化工、饲料、种子、农资等重要生产物资运输通畅,严禁以无通行证或其他不正当理由,对车辆进行劝返或禁止其通行。交通运输、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部门,要积极帮助解决车辆通行中遇到的问题。

  五、做好重点地区物资运输组织工作。根据中央、省、市有关部署,做好疫情重点地区物资运输保障,对确需进出湖北省等疫情重点地区的物资运输,由所在地的县级疫情防控领导机构逐级向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运行。车辆运营途中,要服从沿途疫情防控部门相关指令,主动配合做好检查、测温、登记等工作。对发往疫情重点地区的车辆,原则上实行“点对点”运输,可按照当地公布的中转站集中投放,到后即返。要按照卫生健康部门关于疫情防控要求,严格做好车厢消毒、驾驶人员测温及留观等工作。对短期向疫情重点区域运送物资的司机、装卸工等提供保障的人员,以及从事道路客运但未进入武汉市的司乘人员,经过体温检测符合规定的,在采取戴口罩等必要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原则上不采取隔离14天的措施。

  对往返湖北省及其他省份重点地区和省内重点地区以外的车辆,各县市区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结合群众生活、企业生产需要,实行点对点运输,保障有序通行。涉及跨省、省内跨市运输的,供需双方要畅通沟通渠道,做到信息互通,及时协商解决有关问题,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进行协调。

  六、简化免费通行手续。对省内跨市运输应急物资的,通行证由承担具体运输任务的承运单位或驾驶人按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公布的式样,在本地自行打印,自行填写;跨省运输应急物资的,通行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顺畅通行的紧急通知》(交运明电〔2020〕37号)有关规定,由承运单位或驾驶人按交通运输部门户网站公布的式样,在本地自行打印,自行填写;宣城市域范围内运输应急物资的,由市交通运输局统一印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防疫应急物资及医护人员、生产生活物资运输车通行证”,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在做好防控的前提下统一领取、发放。

  七、储备应急运力。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充实完善道路货运应急运力库,明确运输企业责任人,提前做好车辆运行检查,并保持企业负责人和车辆驾驶员的通信畅通,确保能够随时投入应急运输任务。应急运输运力保障,由所在县市区负责,必要时可跨县调集运力。

  八、严肃工作纪律。各县市区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按照“全市一盘棋”和属地负责、部门协作、区域联动的原则,及时协调解决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有序通行中存在的问题,严禁无故推诿、搪塞、拖延,严禁出台各种“土政策”阻碍物资运输,严禁各地违规设卡阻碍应急物资运输车辆正常通行。对不及时协调解决问题、阻碍应急物资运输车辆正常通行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措施

  一、持续强化市场价格监管。疫情防控期间,要围绕疫情防护用品、肉蛋菜、“菜篮子”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加强监管,强化价格自律。要严格实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消毒酒精产品终端价格管理,按照市政府文件要求,对政府调配的普通口罩和消毒酒精限价销售加强监督,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据实成本审核,对客观存在的成本支出给予补偿支持。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以及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进销差价率超过30%,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哄抬价格行为依法查处。(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发改委配合)

  二、持续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做好原料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工作,落实好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防护措施,对相关设备设施、场所地面等进行定期消毒。支持餐饮单位开展线上经营服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要严格加强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送餐人员的监督管理。疫情防控期间,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集体聚餐,餐饮服务提供者一律实施“无接触”式配送、“无接触点取餐”,对违反规定的严肃查处。全市各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健康检测,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经常性检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联合公安、卫健部门严格查处。(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健委配合)

  三、持续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切实履行质量监督抽查职能,对疫情防护用品实行全覆盖抽查,确保质量安全。迅速开展打击假冒伪劣防护用品执法专项行动,对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开辟绿色通道,全力保障防控单位红外测温仪、体温筛查仪等计量器具的检测需求,实行免费检测,确保量值准确。充分利用检验检测技术手段,强化技术支撑,开辟疫情防护用品检验检测绿色通道,减免疫情防护用品生产企业送检费用,提高检验检测效率,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四、持续强化药械安全监管。完善疫情防控急需医疗器械及医疗机构制剂应急审评审批机制,进一步加快审评审批速度。对具备应急申报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的企业,市市场监管局安排专门人员,实行首接首办负责制,一对一、点对点,在线指导,限时办结。对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手术室用衣帽、隔离衣帽、医用隔离面罩与眼罩、医用橡胶手套、医用隔离鞋与鞋套,以及用于新型冠状病毒体外诊断试剂等重点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紧盯国家药监局审评审批的创新药械品种,加强全过程注册申报帮扶。对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中涉及的治疗药品和疫情防控所用医用防护口罩、防护服生产企业,开展全品种、全覆盖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非法制售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

  五、持续强化市场交易监管。加强对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和超市的监管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全面禁止活禽交易,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户落实第一责任,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对交易场所、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各食品销售单位(者)要禁止在各类市场进行活禽交易和宰杀,全面关闭各类市场活禽交易区和宰杀点。禁止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白条禽及禽肉产品入场销售。除捕捞水产品外,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严格对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实施隔离,场所周边应当设置隔离警示标识。严禁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野生动物。对违反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对经营场所予以查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严厉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行为。严厉查处为野生动物交易提供服务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宣城海关按照职责分工)

  六、持续强化广告监管。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广告发布、审查制度,加大广告监测监管力度,严禁发布含有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治疗、治愈、偏方”等内容的虚假违法广告和含有不正确导向、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内容的广告。严格履行广播、电视、报刊、网站、APP、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介广告发布前真实性、合法性审查责任。鼓励市广告协会、各类媒体、广告公司等企事业单位依法合规发布疫情防控公益广告,积极支持配合政府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市市场监管局)

  七、持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对影响疫情防控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行政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从严从快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强化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即时共享,实施部门联合执法,打好相关违法行为的歼灭战。(市司法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市场监管局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持续强化12315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充分发挥12315热线、互联网平台、手机APP等投诉举报平台作用,及时受理、及时处置、及时反馈对涉及疫情防控方面的投诉举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接收的涉及疫情防控方面的投诉举报进行快速分流,加大跟踪督办力度,及时将处理结果录入全国12315平台和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各县市区须切实解决12315中心工作人员、经费和设施设备等存在的问题,全面保障机制高效运行。鼓励运用微信、互联网、电话、音频、视频等无接触方式开展远程消费维权。(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九、持续完善不见面政务服务。实行不见面政务服务。加强宣传,制作“证照网上办”宣传图片,明确办理渠道和办理流程,公布网上服务系统网址、咨询电话、邮寄地址等内容,引导申请人进行“网上办”“掌上办”“邮寄办”“预约办”。对新开办企业实行全程网办、一日办结,提供公章刻制免单服务,提供政务服务全流程免费邮寄服务。对涉及疫情防控的审批服务事项,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开辟绿色服务通道,确保疫情防控期间政务服务工作安全有序。(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数据资源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邮政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持续强化复工复产服务。对辖区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建立专人对接、全程服务工作机制,提前介入,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支持,及时提供指导帮扶。深入了解辖区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存在的困难,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的问题,迅速研究落实解决,属于其他部门解决的及时报送。积极配合省局同步开展检验检测、技术审评和现场核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对检验检测机构指导。强化特种设备安全服务,强化企业复工复产计量检定、质量检测帮扶服务。优化疫情期间商标、专利等业务办理,帮助相关企业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加快急需物资生产经营资质办理。按要求对企业通过股权出资、股权出质、动产抵押、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进行有效融资、复工投产、扩大投资的,按照规定受理,并提供指导和帮助。通过企业年报、信用修复、“双随机”等方式优化信用监管,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进一步健全包容审慎的执法监管机制,切实减轻复工复产企业负担。(市市场监管局)

  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工作的若干措施

  一、加强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各县市区、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疫情期间的医疗废物管理,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1号)要求,加强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分流管理,并做好贮存和交接台账的登记及管理。

  二、确保医疗废物及时转运。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宣城市九鼎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要配备足够数量并且符合要求的应急运输车辆,合理制定专用运输路线,保证医疗废物运输车辆通行顺畅,确保医疗废物特别是疫情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每天清运完毕。同时,如实记录贮存、转运台账,确保医疗废物来源可追溯。

  三、保障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各县市区、有关单位须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宣城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方案》(宣环函〔2020〕59号),开展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处置单位宣城瀚蓝固废处理有限公司、宁国海创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相关部门做好启动应急处置设施及相关准备工作,根据全市医疗废物的产生及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实际处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方案。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督促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通知》要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要通过延长工作时间、改进保障设施等措施,扩大医疗废物处置能力至最大不低于10吨/日。

  四、规范医疗废物处置行为。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要确保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疾病传染和环境污染。利用宣城瀚蓝固废处理有限公司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宁国海创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业炉窑等非医疗废物专业处置设施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时,各单位应按照要求切实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五、建立医疗废物协同处置及信息共享机制。疫情期间,与马鞍山市、铜陵市建立跨区域协同处置医疗废物机制。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要在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间联动与信息共享,确保医疗废物及时、高效收集和无害化处置。

  六、落实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各县市区、有关单位要明确医疗废物产生、暂存、转运、处置等各环节管理人员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医疗废物管理的督查力度,督促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到位,重点强化医疗废物去向监督,坚决杜绝流出、倒卖或倾倒现象。

  七、做好人员卫生防护。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过程应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加强对医疗废物和相关设施的消毒以及操作人员的个人防护和日常体温监测工作。有条件的单位可安排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一线操作人员集中居住。

  八、完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保障措施。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应加强物资储备。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保障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过程中所需的各类物资。在疫情结束后,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成本核算,经审核后,由市级财政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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