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两者包含的内涵不同
发布时间:2019-12-06 新闻来源:互联网0 浏览次数:101450
“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是《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定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适用《
招标投标法》,仅仅是
招标投标活动上的适用,但在
招标投标程序之外的其他活动及管理,还应当遵行《
政府采购法》,否则与
政府采购程序相冲突。“
政府采购”是政府部门的采购行为及为这种采购行为执行
政府采购制度的简称,它的内涵要丰富得多,不仅包括行为本身,而且包括规范采购行为的
政府采购制度。就
政府采购行为而言,它包括
政府采购主体、资金性质、采购对象等;而规范
政府采购行为的采购制度就更为丰富,它以《
政府采购法》为核心,包括《
招标投标法》、《合同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体系。在
政府采购制度体系里不仅包括有
政府采购方式,而且还有其适用的条件和法定采购程序,自然也包括对“招标”这一采购方式的规范。
因此,从招标与
政府采购的内涵看,“
政府采购”与“招标”是包含的关系,而不是相等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