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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不参与招标人组织的现场勘察,可以吗?
发布时间:2019-12-06 新闻来源:互联网0 浏览次数:101500
政府采购市政类养护服务项目公开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参与招标人组织的勘察现场,否则视为放弃投标资格,这样要求可以吗?
 
代理机构要求投标人必须参加现场踏勘、或者具有采购人出具的现场踏勘证明或测试证明,才能参加投标。这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偷换概念变成采购单位人为的限制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权利。87号令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是,现场勘查是投标人的权利而非义务,代理机构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潜在投标人。
 
还有一种可能是招标人想提前让意向中的单位知道竞争对手谁会参加投标,从而用非常规办法(例如劝退、串通等手段)利益最大化,或者针对竞争对手调整投标策略和报价,但无论哪种情况都会损害国家利益,也会损害投标人权益(投标人可以文件截止接收时间前自行决定是否参加投标),所以各地很多地方都要求实施电子标,不到截止那一刻都不知道会来多少家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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