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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投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中有部分非小微企业制造的产品该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9-12-06 新闻来源:互联网0 浏览次数:101326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投标的货物中经常有部分产品非小、微企业生产,对于这种情况,笔者所在地区有两种观点和做法。一种是按照小微企业产品报价占总报价的比例给予其相应比例的价格扣除;另一种观点认为其不应认定为小微企业,不应享受价格扣除。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中第二条中写明“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如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该条应理解为:只要投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中有非小、微企业生产的产品,就不应该认定其为小微企业。按照小微企业产品的报价占总报价的比例给予其相应比例的价格扣除这种折中做法是与政策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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