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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06 新闻来源:互联网0 浏览次数:101484
日前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获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1月17日发布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为我市相关部门继续加强评标专家管理提供了政策保障。此外,通过记分等形式实行动态监管,符合简政放权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需要。
 
  2016年,四部门共同出台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在两年试行期内,市、区招投标监管部门累计进行动态监管记分649人次,对规范评标专家行为,保障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起到了积极作用。
  本次发布的《办法》,相比《办法(试行)》,结构未做调整,仍为五章十九条;内容上仅对部分文字进行修改,如将“累计暂停建设工程评标资格超过15个月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且不得再次申报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修改为“不得再次申报北京市评标专家”,进一步加大对违规专家的处理力度。《办法》出台后,《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办法》将现有法律、法规中涉及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的条款进行了梳理,并按评标纪律、公正履职、评审质量、其他四大类,对34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认定。按照违法违规的行为程度,办法设定了1分至24分的计分规则,并按照自然年度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行为进行管理。根据评标专家累计积分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园林绿化局还将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对累计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专家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其建设工程评标资格,直至取消评标专家资格。此外,对于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严重影响评标活动的严重违规行为,设定了违规一次即扣24分的“一票否决”机制。
  今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综合管理,在“放管服”的基础上,加强评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营造更加透明、便捷、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开展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评价,维护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
  2017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决定》。2018年3月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方式由资质管理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本次发布的《办法》,是适应我市招投标监管工作改革的具体举措,主要有四大特点:
  一是引导企自律,实现管理方式转型。《办法》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公开制度,由招标代理机构自行维护企业、人员和业绩信息,通过信息公开主动接受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督,实现由以往的资质管理模式转变为社会监督模式转型。
  二是加强从业管理,减少潜在风险点。《办法》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项目负责人提出相关业务能力要求,确保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取消后,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业务水平保持稳定。此外,还对招标代理合同、投标保证金收取等方面提出要求,通过完善招标代理合同签订,明确相应责任和义务,减少潜在风险点。
  三是开展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实现诚信激励失信惩戒。《办法》中提出,通过开展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转变提升管理模式,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并通过差别化监管,使守信者在市场活动中受到政策扶持,使失信者在市场活动中受到制约,引导招标代理机构主动加强内功修炼,提升市场竞争力。
  四是将不规范行为纳入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日常工作中,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一些发生频率较高但达不到违法违规处罚标准的不规范行为,无法进行相应处理。《办法》首次提出对不规范行为进行记分,将不规范行为纳入监管范围,形成事中事后抽查机制,对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办法》的实施,对招标代理机构加强诚信建设,规范和约束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引导从业人员认真履职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推动招投标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       2019/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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