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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违规多发,立法势在必行!
发布时间:2019-12-06 新闻来源:互联网0 浏览次数:101292
自国办印发【2015】63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以来,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正在如火如荼中进行,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也不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地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犯罪多发
 
   自2016年5月至今,仅笔者粗略统计的就有8起。如2016年5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广水市公共资源局招投标中心主任和原广水市公共资源局招投标中心主任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扬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主任被检方移送审查起诉,日前该案已由扬中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经重庆市潼南区委批准,潼南区纪委对原潼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党组副书记、主任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四川省委批准,省纪委对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原党委委员、副主任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二、公共资源交易立法滞后
 
   很多交易平台并没有严格按照国办发【2015】63号文件和国家发改委颁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及财政部2014年16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出现许多违法违纪的现象,具体表现在剥夺市场主体权利,把市场主体行为强制变成平台的权利,比如接受潜在投标人报名的权利,发布招标文件的权利,收受投标保证金的权利,资格初审的权利等。
 
   交易平台大都是事业单位或股份制,员工待遇固定,有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变成“二政府”,甚至变成政府安置“家属”特权,导致平台工作人员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且无法可罚。
 
   对此,国办发【2015】63号文件曾明确规定五统一规则体系(十)开展规则清理:“各省政府要对本地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
 
   但事实上,各级交易平台为强化交易平台的权利,正在无限放大交易平台的“行政功能”和“市场主体属性”,导致平台建设过程中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机制无法形成。有的公共资源中心给某些不具备报名条件的投标人开绿灯;有的工作人员泄露购买招标文件的招标人数量和名单;管理评标专家库的工作人员泄露抽取的评委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有的平台工作人员作为评委参加评标定标等活动;有的平台的工作人员充当“投标人”代言人等,具有很强隐蔽性;违法违规从事市场主体行为工作,比如集中采购机构,  按照平台的设计原则,原本是实行“监管、服务、市场主体 ”“三权分立”的制度设计,但在地方政府的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文件不顾,出现了监管服务市场作为职责不分、权力混乱的局面,特别是平台工作人员有的违法违规行为,现在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进行禁止和约束。
 
   三、“一刀切”致交易平台资源严重浪费
 
   按照国办发【2015】63号文件规定,原则上要求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应整合地级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但许多县区政府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建立起来的交易平台全部强行被封闭了,一方面许多地方新建的平台容量不够,交易量猛增,一方面是县级交易平台的资源严重浪费,且许多地方政府不分距离远近,片面执行国务院文件,造成招标采购主场主体投标难、办事难、成本费用更高的现象。
 
   四、公共资源交易立法应做好衔接
 
   公共资源交易立法应当与国务院部委的部门法规制度进行很好的衔接,如果不进行衔接,各自为政,制度难以执行,最后为难的依旧是市场交易主体。比如财政部于2017年颁布的87号令,其中规定作为政府采购的代理机构在开标和评标要进行全过程录像录音,而实际上政府采购项目被强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后,许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保密为由,并不向代理机构提供开标和评标的影视资料。如果代理机构自带摄像机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被交易平台禁止,而许多地方交易平台的视频资料保存不到一个月,这离政府采购要求保存15年的要求相差甚远,且这种情况出现后,在政府采购代理检查中处罚代理机构,显然不可能处罚交易平台,现行的法律法规又没有处罚依据,这样就出现了法律的真空地带。
 
   建立规范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能加快形成统一开放、井然有序的现代市场,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阳光操作。但地方政府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及时转变观念,解放思想,就无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无法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而这一切,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条例》的立法工作就显得势在必行。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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