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 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 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9-12-06 新闻来源:互联网0 浏览次数:101231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
信用记录和
信用报告是发挥政府在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有效培育市场信用需求,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和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完善信用主体
信用记录、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为切实推动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
信用记录和
信用报告,现提出如下意见:
各地方、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支持征信机构根据市场信用需求,依法采集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
信用信息,建立
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要加快建立完善重点领域社会成员
信用记录,疏通
信用信息来源渠道。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将相关市场主体所提供的
信用记录或
信用报告作为其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对守信者,应探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失信者,应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严格落实失信惩戒制度。
对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 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率先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
信用记录和
信用报告。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履职需要,研究明确
信用记录或
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运用规范。
征信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对外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依法推进与政府部门之间的
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提供符合社会各种需求的
信用记录和
信用报告。
征信业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加大对征信机构的培育力度,促进征信机构规范发展,加快建立健全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信用记录,突出强调征信机构的自身信用建设,确保征信机构出具的相关市场主体
信用记录和
信用报告真实、可信。
五、不断健全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
信用记录和
信用报告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要加强协同配合,推动形成
信用记录和
信用报告跨部门、跨区域应用的联动机制。要通过
信用记录和
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联合应用,逐步建立健全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