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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误区四:信用修复就是简单的“退出惩戒”
发布时间:2019-12-06 新闻来源:互联网0 浏览次数:101284
  对于轻微或一般失信行为,在彻底纠正失信行为并满足信用修复前提的条件下,才可以按程序申请退出“黑名单”,并解除失信联合惩戒,但涉及特定别严重的违法失信行为是不能退出“黑名单”,不能解除失信联合惩戒。
 
  特定严重失信行为包括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
 
  更有甚者,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失信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不要说无法通过信用修复“退出惩戒”,更将被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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