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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误区二:信用修复“来者不拒”,失信记录都可以修复
发布时间:2019-12-06 新闻来源:互联网0 浏览次数:101381
  信用修复给予失信市场主体一个改正错误、重塑信用的机会,但是有限度的,并非“来者不拒”,国家发改委日前印发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以下情形将不予信用修复
 
  一是公示期限未届满的将不予修复。其中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
 
  二是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失信主体未主动参加信用修复专项培训和提交信用报告的不予修复。
 
  三是信用修复后一年内再次受到行政处罚的,也不予信用修复。作为市场主体特别是有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千万不要以为信用修复是万能的“后悔药”,可以任性而为;相反应该更加格外重视信用,守法经营,不再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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