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9-12-06 新闻来源:互联网0 浏览次数:101222
2019年7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要探索建立
信用修复机制,即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
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
信用修复。
此前,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已就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
信用修复机制作出部署,率先明确了涉及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分类范围、公示期限和规范开展
信用修复等要求,相关规定于2019年7月1日已正式执行。
信用修复机制是一种允许失信主体实行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这一机制的实施有利于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和提升信用水平,对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
信用修复绝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日前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
信用修复是有前提、有程序、有限度的失信整改过程。
作为一项探索建立的新制度,
信用修复涵盖市场主体、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
信用信息管理部门等参与主体,各参与主体特别是市场主体普遍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有必要对这些误区进行剖析和澄清,以正视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