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判断标准不同吗?
发布时间:2019-12-06 新闻来源:互联网0 浏览次数:101215
两者的判断标准的不同点在于:被执行人是不是主观上不愿履行义务。
失信人通常被称为“老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判断标准是: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原则上就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也就是说,虽然这二者都是被执行人没有按时履行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但“失信被执行人”是由于被执行人主观意愿“故意”不履行义务造成,含有违背“道德”的层面;而“限制高消费”既可能是因为被执行人主观意愿上不愿履行义务,也可能是因为其他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履行义务。
由此可见,倘若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同时主观上并没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恶意,其可能被法院“限制高消费”,却并不满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