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企业信用等级证书AAA级颁发机构组织的责任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11-17 新闻来源:互联网0 浏览次数:101356
5.12.1 组织应自觉遵守本规则。
5.12.2 在申请书上签名盖章以声明和确认组织将遵守本规则的所有条款和条件。 同时确保所填信息的真实性。 5.12.3 组织应有固定的地址,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在申请书、调查表上说明认证所涉及的范围等。
5.12.4 应向
信用评价机构(CCE)提供管理体系受控文件(宜在现场审核前一个月提交以便进行文件评审)。 注:组织应以文件化的规定确保其管理评审和覆盖全体系的内部信用审核且至少以每两次之间间隔不超过一年的频率有效开展,并能证明在安排审核之前,已进行了一次覆盖体系所有要素的完整内部审核。
5.12.5 在审核进行期间,不要对已批准发布的文件作较大的更改,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可书面呈报信用认证机构(CCE),说明这种更改对组织的评价和评价证书、
信用报告不产生影响。
5.12.6 组织
信用管理体系的较大更改应及时通知信用认证机构(CCE)。
5.12.7 组织在依据评价证书、
信用报告供应及销售时,要确认
信用评价机构(CCE)颁发的证书、报告所包括产品、服务的范围。
5.12.8 组织在向客户提供超出评价范围的产品和服务时,应清楚地加以说明评价的范围,以避免误导。
5.12.9 组织应与
信用评价机构(CCE)建立联系,定期进行信息通报(详见信息通报制度)。证明组织的体系在评价范围内正常运行,证实组织将承担责任至证书、报告使用权终止。同时应及时向
信用评价机构(CCE)通报发生的信用事故、顾客重大投诉等情况。
5.12.10 在
信用评价证书、
信用报告有效期届满之后,组织若希望继续持有
信用评价机构(CCE)颁发的
信用评价证书,则应向
信用评价机构(CCE)做出书面复评申请并签订《
信用评价复评合同》,及时接受
信用评价机构(CCE)审计信用师对组织的复评审核。
5.12.11 组织应任命一位管理者代表负责与
信用评价机构(CCE)进行与评价管理有关工作的联系。在
信用评价机构(CCE)的代表每次访问中负责陪同,该代表签署的有关评价的文件应是有效的。
5.12.12 自愿交纳评价及年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