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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住房保障领域失信行为惩戒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28 新闻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0 浏览次数:101339
  《浙江省绍兴市住房保障领域失信行为惩戒实施办法》
 
  
 
  针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欠缴日益突出等现象,为加强浙江省绍兴市住房保障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浙江省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绍兴市住房保障领域失信行为惩戒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绍兴市住房保障领域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保障性住房分配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刚要(2014-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绍兴市范围内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以及住房保障在保家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房保障领域失信行为惩戒,是指申请人或承租人违反国家和省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定,严重影响公平分配和社会保障,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记录或“黑名单”的一种惩戒机制。
 
  第四条 住房保障领域失信行为惩戒应当坚持依法采集、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绍兴市住房保障领域失信行为的惩戒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及市直各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失信行为的采集、认定、信息汇总、信息移送等工作。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承租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住房保障领域失信记录:
 
  (一)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查中发现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二)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时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签订合同或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经催告后仍不改正的;
 
  (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八)发现承租人及其公共申请人不符合承租条件要求腾退,未及时腾退的;
 
  (九)其他住房保障领域失信行为。
 
  第七条 对列入住房保障领域失信行为记录的相关惩戒:
 
  (一)取消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和收回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同时按属地及绍兴市公共信用建设有关规定进行惩戒。
 
  (二)对失信情节严重,恶意拖欠租金、转租或非法占用不清退1年以上,以及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应当将失信记录逐级报省级相关部门列入“黑名单”进行处理。同时,报市信用中心,在“信用绍兴”网站公开发布。
 
  第八条 住房保障领域失信记录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通过审查核查、监督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收集符合失信行为管理要求的基本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住房保障失信记录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实事、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
 
  (三)信息汇总。各地住房保障部门应每半年将所辖区域失信记录进行梳理和汇总,并将汇总信息及时移交相关公共信用建设部门进行处理。需列入省级相关部门“黑名单”的,每年一次汇总上报。相关材料须经当地政府盖章确认。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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