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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级科技计划不良信用行为记录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9-10-28 新闻来源:南阳市科学技术网0 浏览次数:101299
  《山西省长治市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山西省长治市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完善建设市场、施工现场“两场”联动机制,营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规范以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长治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结合长治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收集、保存、认定、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等。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辖区内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进行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包括:
 
  (一)在长治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施工图审查、工程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设备及材料供应、预拌混凝土及水泥制品生产等企业。
 
  (二)在长治市建设市场从事执业的建筑师、注册建造师、勘察设计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岩土工程师、结构工程师、机电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三)在长治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其他企业及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企业、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及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在辖区内从事建设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行为进行记录和其他征信记录的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征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尊重企业和个人隐私,维护被征信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记录
 
  第四条 长治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与勘察设计市场监管科负责长治市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长治市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长治市建设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长治市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标准、认定标准和处理办法,负责长治市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核查、汇总及申请变更的受理和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在信用信息处理过程中将信用信息证据材料立卷并建立完善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书面档案,并向省建设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做好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推送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工作,并应当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上报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
 
  第五条 建设市场信用信息采集、检查、记录、发布、存储、利用等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单位(科室)依据职责,应当及时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下列信用信息记录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统一扎口管理,并对真实性负责:
 
  (一)承接长治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获得的各类奖项、表彰等形成的诚信行为记录;
 
  (二)在长治市行政区域内受到的相关行政处罚;
 
  (三)本办法规定的失信行为;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依法认定记录的其他信用行为;
 
  (五)其它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工商、发改、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逐步建立完善长治市信用信息共享共通机制。
 
  第三章 信用认定
 
  第七条 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认定应当以下列法律文书或文件为依据:
 
  (一)各类检查通报、获奖文件、检查档案;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等失信行为记录;
 
  (四)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五)经媒体披露、投诉举报查实并认定的失信行为认定文书或文件;
 
  (六)信用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的文件。
 
  第八条 长治市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一发布。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单位(科室)应当每月5日前将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报送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市场与勘察设计市场监管科认定处理,并附有关书面材料。如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形,应在1日内独立报送。
 
  第九条 信用信息对外公布前应当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上公开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对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书面陈述、申辩,查证属实的,根据认定事实予以变更。公示期满后,对外公布,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条 诚信行为记录信息不定期公布,失信行为记录定期公布,公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行为、主体名称、违规事实、处理依据、处理结果、记录期限等。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一般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一般为3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失信行为根据情节、性质及危害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对较重失信行为记录期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期一般为6个月至12个月。对发生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还将根据住建部的《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章 信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采集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负责,有虚报、漏报、瞒报信用信息或其他不当行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可视具体情况责成相关单位(部门)出具书面说明,并视其情节采取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诫勉谈话等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及时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相关部门、单位信用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并建立考评结果通报制度。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好的,在行政许可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失信单位和个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的重点监管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及时采取约束和惩戒等措施。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进行惩戒。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联合惩戒  《河南省南阳市级科技计划不良信用行为记录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信用体系建设,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氛围,规范河南省南阳市级财政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14〕31号)、《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豫政〔2016〕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市财政资金投入的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组织实施、结项(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其他各类科技创新平台、载体、企业等的评审、验收管理过程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的记录对象为在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或实施中存在不良信用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主要包括有关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自然人,以及项目申报(承担)单位、第三方服务机构(包括第三方评估评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等法人单位。
 
  政府工作人员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中存在不良信用行为的,依据公务员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不良信用行为包括组织实施过失和严重失信行为。
 
  组织实施过失指由于科技计划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管理不力、监管不严、措施不当、不尽责等,而造成科技计划项目没有顺利实施,情节严重者导致科技计划项目被终止、验收未通过的行为。
 
  严重失信行为是指经有关部门、机构查处认定的,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咨询评审评估等全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违规、违纪和违法,以及拒绝配合科技主管部门正常履行项目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五条 建立南阳市科技计划项目不良信用行为数据库,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应当覆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相关责任主体。
 
  第二章 组织实施过失
 
  第六条 项目承担人员、项目承担单位在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组织实施过失:
 
  (一)因项目承担人员组织管理不到位,或项目承担单位未能提供应有的管理服务保障,导致项目在年度检查、考核或中期评估中结论为“终止实施”,或项目结项(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
 
  (二)项目承担人员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研究内容、技术经济指标、工作进度、经费、协作单位及课题组成员等未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上报擅自变更调整的,或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上报影响项目执行的;
 
  (三)项目承担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未与有关协作人员或单位约定知识产权管理事项,引起知识产权纠纷,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其他因失职行为,对项目实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条 咨询评审专家在参与科技计划项目评价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组织实施过失:
 
  (一)接受评估评审邀请,但未参加评估评审,且没有正当理由,未提前通知相关组织单位的;
 
  (二)评估评审过程中发现应当回避的情形但没有主动回避的;
 
  (三)在有封闭要求的评估评审过程中,未按照要求关闭或上缴通讯工具,且评估评审期间违规与外界发生联系的。
 
  第八条 第三方评估(评审)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组织实施过失:
 
  (一)第三方评估(评审)机构因组织管理不到位,导致项目评估评审过程中发生影响评估评审公正性事件,或导致保密信息泄露,未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处理并上报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未按照有关要求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中不能完整反映相关指标,影响项目评估评审的。
 
  第九条 对于具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责任主体,经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或第三方评估(评审)机构依据相关证明得出组织实施过失结论,并向责任主体通报无异议后,纳入组织实施过失记录。经通报后责任主体提出异议的,应提供支持异议的相关证据,由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综合评判是否纳入组织实施过失记录。组织管理过失记录应在组织管理过失发生后30天内完成。记录信息包括责任主体名称、所涉及的计划类别、项目名称和编号、组织实施过失情形。
 
  第三章 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条 项目承担人员、项目申报(承担)单位在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一)项目承担人员或项目申报单位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资格的;
 
  (二)项目承担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验收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科研报告、项目成果等造假,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的;
 
  (三)项目承担人员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的;
 
  (四)项目申报(承担)单位未履行法人管理和服务职责,不按照规定程序对拟推荐项目予以公示的;包庇、纵容项目承担人员严重失信行为的;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的;
 
  (五)项目承担人员或项目承担单位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的;
 
  (六)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约定和科研不端行为等情况。
 
  第十一条 咨询评审专家在参与科技计划项目评价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一)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影响评估评审结果公正性的;
 
  (二)擅自泄露或使用评估评审对象的技术秘密、评审资料的;
 
  (三)故意泄露评估评审结果、专家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的;
 
  (四)利用评审专家身份为本单位及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十二条 第三方评估(评审)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一)第三方评估(评审)机构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管理资格的;
 
  (二)第三方评估(评审)机构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为本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承担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第三方评估(评审)机构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不按制度执行或违反制度规定的;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问题的;
 
  (四)会计师事务所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当手段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五)第三方评估(评审)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擅自泄露或使用评估评审对象的技术秘密、评审资料的;
 
  (六)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合同、协议书约定等情况。
 
  第十三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行为的责任主体,且受到以下处理的,由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或第三方评估(评审)机构依据处理决定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应在做出处理决定后30天内完成。记录信息包括:责任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涉及的计划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和编号、违规违纪情形、处理处罚结果及主要责任人、处理单位、处理依据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
 
  (二)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
 
  (三)受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或监督检查中查处并以正式文件发布。
 
  (四)因伪造、篡改、抄袭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或被国内外政府奖励评审主办方取消评审和获奖资格并正式通报。
 
  (五)经核实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对纪检监察、监督检查等部门已掌握确凿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和证据,因客观原因尚未形成正式处理决定的相关责任主体,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四章 记录管理
 
  第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相应管理主体负责相应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对委托的第三方评估(评审)机构不良信用行为,以及直接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评审专家、承担(申请)单位、承担(申请)人不良信用行为进行记录;第三方评估(评审)机构负责对委托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评审专家、承担(申请)单位、承担(申请)人不良信用行为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名单为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和第三方评估(评审)机构掌握使用。
 
  第十六条 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名单及时向责任主体通报,对于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同时向其所在法人单位通报。
 
  第十七条 实行记录名单动态调整机制。组织实施过失名单记录保留期限为三年,三年后相关责任主体如无其他不良信用行为记录,自动移出名单;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保留期限为相关处理处罚规定期限,处理处罚届满时相关责任主体如无其他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移出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无明确处罚规定期限的,保留期限为5年。
 
  第十八条 在后续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中,应当充分利用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对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如下限制措施:
 
  (一)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科技评价专家管理办法、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关制度文件执行;无明确规定的,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专家遴选、科技奖励评审第三方评估(评审)机构确定中,将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二)对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相关法人单位、一年内有3个(含3个)以上相关责任主体被纳入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的法人单位和一年内有2个(含2个)以上相关责任主体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法人单位作为项目实施监督的重要对象,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住建部的《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记录违法违规信息,递送联合惩戒信息,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系统联合惩戒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列入建设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格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予以限制,并及时通报工商、发改、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交通运输、人力资源保障等部门,加大对建设市场失信人的惩戒力度,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 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对建设市场领域失信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凭借有效证件到作出失信认定的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异议信用信息申诉和复核制度,公开异议信用信息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对异议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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