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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红黑名单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28 新闻来源: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0 浏览次数:101261
  《安徽省合肥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红黑名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提升经纪人的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第8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合肥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考评暂行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是指在合肥市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含服务门店)。
 
  本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下简称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红名单”是指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因遵守房地产经纪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年度信用考核中取得“优秀”等级的守信记录名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黑名单”是指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因严重违法房地产经纪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被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或其他部门依法处理的,或在年度信用考核中被列为“严重失信”等级的失信名单。
 
  第五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红黑名单时,应当遵循依法征信、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合肥市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红黑名单”的公示发布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红黑名单”公布工作。
 
  第七条 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经纪管理诚信评价主要内容:
 
  (一)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是否依法设立、变更、注销;
 
  (二)经纪机构是否依法开展经纪活动;
 
  (三)经纪机构的经纪活动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行为;
 
  (四)经纪人员是否依法提供经纪服务;
 
  (五)经纪人员的经纪行为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情形;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纪事项的。
 
  第八条 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诚信信息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一)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自身提供并经核实的相关信息;
 
  (二)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提供的相关信息;
 
  (三)主管部门公布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相关信息;
 
  (四)社会公众反映并经核实的相关信息;
 
  (五)舆论媒体公开披露并经核实的相关信息;
 
  (六)司法机关提供的信息;
 
  (七)房地产行业协会以及其它相关部门提供并经核实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在年度信用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列为“红名单”。
 
  第十条 在年度信用考核中被评为严重失信等级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列为“黑名单”: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八)经纪机构的经纪人员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布“红黑名单”5个工作日前,应将拟公布的信息报送市房产局审核。
 
  市房产局认为各县(市)、区(开发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拟公布的信息在合肥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市房产局可以直接公布“红黑名单”;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事实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以要求暂缓公布。
 
  第十二条 记入“红黑名单”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经市房产局审核后,及时将需要公布的“红黑名单”报送合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按规定通过“信用合肥”网站、微信公众号、市房产局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公布红黑名单的内容应当载明经纪机构名称或经纪人员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姓名、守信失信主要事实等,并载明公布单位名称、接受社会监督电话、联系人等。
 
  第十四条 公布“红黑名单”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属于个人隐私、涉及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布。
 
  第十五条 公布“黑名单”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发出书面告知书,告知书应当载明其存在的严重失信行为、拟公布的载体、期限等。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到告知书的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可向拟公布“黑名单”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一)认为公布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二)认为公布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涉及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
 
  第十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提出的异议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反馈异议申请人。异议申请期间,暂不对外公布该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黑名单”信息。异议成立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公布内容或不予公布。
 
  第十八条 “红黑名单”按年度公布。“红名单”有效期为公布之日起1年,“红名单”主体在公布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为“黑名单”或存在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以取消该主体的“红名单”公示。黑名单有效期为公布之日起2年,“黑名单”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的,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进行信用修复,减少该主体“黑名单”的公示期,最低为1年;公布期限届满前,“黑名单”主体未有效整改的,继续公示。
 
  第十九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诚信档案,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记入“红黑名单”的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的守信失信信息通过数据交换归集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时记入国家、省及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红黑名单”。
 
  第二十条 市房产局依托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共享信息,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机制。推动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被列入“红名单”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行政审批便利服务措施、优先提供便利化公共服务等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有关部门在市场准入、资金支持、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评选表彰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经纪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工作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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