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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用承诺简化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10-25 新闻来源:宿迁市人民政府0 浏览次数:101232
  《宿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用承诺简化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公共信用信息在食品药品审批服务中的应用,为企业发展创新、群众办事创业提供便利,根据《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办法》(苏政办发〔2013〕101号)、《宿迁市精简工商登记后置审批项目工作方案》(宿政发〔2016〕114号)、《宿迁市信用承诺简化审批试点实施方案》(宿政办发〔2018〕9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宿迁市“信用承诺简化审批”审批服务事项清单》中属于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审批事项。
 
  第三条 信用承诺,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的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第四条 食品药品信用承诺简化审批应当适用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放宽市场准入,强化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增强企业的责任意识和主导作用,激发企业活力和创造力。
 
  (二)坚持创新管理。建立以政策性引导、企业信用承诺、信用监管有效约束的新型管理模式,不断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企业获得感。
 
  (三)坚持强化信用监管。事前,及时告知准入标准;帮助企业做好信用承诺工作;事中,对照企业承诺标准、设计要求,做好技术指导和随机抽查工作,确保及时排除或消除各种隐患;事后,通过行政执法、信用监管等方式推动企业信守承诺。
 
  第五条 申请人提供的信用承诺书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常规性内容。包括承诺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提供的材料所涉及的全部信息内容合法、真实、有效等;
 
  (二)行业性规定;
 
  (三)业务要求;
 
  (四)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及行业性规定与业务要求之外的约定;
 
  (五)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约定责任。
 
  第六条 在市场准入领域探索实施分信用等级享受承诺待遇的做法。
 
  (一)对信用等级为守信、一般失信的,采用“信用承诺简化审批”方式进行审批。
 
  (二)对有较重失信行为以上的(含)、被列入黑名单的以及失信被执行人,不得采用“信用承诺简化审批”审批模式,仍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七条 在生产许可领域,对实施工业类产品生产许可制度的食品生产许可,按照市工业类产品生产许可制度的要求开展审批工作。
 
  第八条 信用承诺简化审批工作流程有:
 
  (一)公开准入条件。对实行信用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准入条件和需要提交材料,并制作信用承诺书。
 
  (二)信用查询。接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审批部门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申请人信用情况,按照申请人的信用等级,分类实施审批工作。
 
  (三)简化审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及其他相关规定,审批部门当场发给相应许可证或予以通过审批。如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的,则按照原审批方式进行审批。
 
  (四)公示。审批信息、信用承诺内容在门户网站和“信用宿迁”网站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相关监管处室加强信用监管,通过“双随机”等方式进行检查或抽查,监管过程和结果通过门户网站和“信用宿迁”网站向社会公布。经监管检查发现,申请人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按规定撤销已核发的许可;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作出不实承诺的申请人,将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对未兑现承诺的申请人,实施联合惩戒,且5年内不得再次采用“信用承诺简化审批”等简便办理方式,一律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未规定、未详尽的事项,按照市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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